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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情况调研报告 (6).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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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情况调研报告关于呼市XX县区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调研报告近年来,由于农村城镇化步伐不断加快,尤其是部分乡镇、开发区的农村集体土地被国家征用,征地款的分配问题引起群众的广泛关注,在分配土地征用款时往往出现一些侵害妇女权益的问题。近年来,全区各级妇女组织共接待涉及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的信访案件不断增加,为依法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促进“和谐玉泉”的建设,区妇联就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对XX县区3个自然村,进行了专题的调研。权益侵害体现在:一、土地承包经营权得不到落实1、妇女因结婚而土地得不到落实。有些妇女因为结婚,土地被收回,即便有些村未规定收回出嫁女土地,但事实上出嫁女土地由娘家人耕种,出嫁后的妇女自然失去了对该土地的实际使用权和收益权。许多城边村妇女在二轮土地承包以后嫁到婆家之后,由于土地资源紧缺,村里没有基动地,嫁到本村来的媳妇,村里往往拒绝接收户口,至于想分到土地简直是一种奢望。这样便造成许多妇女在夫家无法得到承包地,在娘家承包地又被取消的情况。对那些“农嫁非”妇女而言,这种情况更为严重,一些农村妇女与非农业户口的男性结婚后,娘家村因其出嫁而收回土地,结果也就出现许多妇女因此而面临落户分田的空档。需要着重说明的是,受农村土地30年承包期限不变的影响,全区10年来都没调整承包土地,甚至于十几年前娶进来的媳妇至今都没有落尽户口。2、有的村离婚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得不到落实。农村离婚妇女,因为土地不可移动的特殊性,往往在娘家或依附于前夫,无法单独分出来,一些离婚妇女夫家所在地将承包土地给再婚妻子,而娘家所在地也不给或无法落实其承包土地。3、未婚女子的宅基地分配权得不到落实。周边XX县区乡镇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宅基地成了一项重要的福利,包含很大的经济利益。许多村宅基地分配男女有别,家有男丁占宅基地实属当然,但是,家有女儿,按照农村风俗“女儿早晚都是别人家的人”、“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一般不会划给女性宅基地。而未婚男子却可以在结婚生子之前预先获得宅基地。4、妇女因男方入赘土地承包经营权得不到落实。男方到女方家落户,即属于倒插门的情况,按照国家法律的规定男方可以到女方家落户分田。但大多数地方村集体却根据“从夫居住”的风俗,不给土地承包权,有的村规定只有招婿妇女和1个子女享有与本村村民相同的土地承包权,其丈夫和其他子女不能享有。5、征地补偿款和集体福利享有权得不到保障。随着城镇一体化的不断推进和项目建设的需要,对土地的非农建设性需求也不断增大。在分配土地补偿金政策上,虽然各级政府都明确男女平等的原则,但在实际操作中,对外嫁女、离婚妇女不发或少发土地征用补偿金;在分配集体经济时采取剥夺或不公平分配的形式,导致土地权益纠纷,其子女户口在本村的也不能享受同等待遇。二、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存在问题和根源1、受传统观念影响。受几千年传统观念的影响,认为嫁出去的姑娘理应到男家落户,不能与娘家的村民争土地、争饭吃,所生的子女更没有理由再到娘家争土地和经济利益。由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颁布实施,在法律上确认了村规民约在村民自治中的作用,农村过分强调“村民自己的事情自己管理”,而忽略了“依法”的限制,如《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对保障妇女合法权益和地位平等都有明确规定,中央和地方对保障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也专门制定了许多政策,但是部分村组仍以贯彻《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为由,以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决议、村委会决定或村规民约的形式,侵害甚至剥夺作为少数人的农嫁女、离婚妇女、大龄女的土地权益,出现村规民约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现象。这些村规民约中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侵害妇女土地权益以及相关权益的现象。2、依法解决该类问题在实际操作中有一定难度。缺乏必要的解决手段是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纠纷始终难以得到解决的最主要的原因之一。许多土地权益受侵害的农村妇女找村干部,村干部因为村规民约的规定和村民代表的反对而无能为力;而且有的村本来就是村上的主要干部反对,即使大多数村民同意,因支书或村长的不同意也得不到落实;找政府,总认为土地是村里的,村民思想做不通,如强制执行,则势必造成干群关系对立,影响其它工作的顺利开展,因此在处理中手段不多,力度不够,陷入两难境地;找到各级妇联,各级妇联缺乏相应的执法权限,心有余而力不足,也只能结合受害妇女做一些宣传教育工作,或是协调有关部门解决,但解决起来难度很大,收效甚微。依法起诉,法院因为村民委员会具有社会管理的职能,由于我国法律中对妇女土地承包权缺乏详尽的可操作的司法解释,以致法院在受理、判决此类案件时弹性很大。即使诉讼时妇女胜诉,执行起来也很难。为此,妇女要求依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妇女去找法院起诉时,法院答复暂缓受理外嫁女土地权益侵害案。因此各个部门在解决此类问题上显得拖沓和被动,使受到侵害的妇女们往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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