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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情况的调研报告随着我国对农村的投入,“三农”成为人们热议的话题,土地作为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和生活保障,是农民赖以生存的基础,更是农村妇女的命根子,如果丧失土地权益,就会使农村妇女自身的生存权、财产权受到侵害,其他社会权利也就难以保障。虽然《农村土地承包法》、《妇女权益保护法》等国家法律对农村妇女土地权益进行了立法保护,但xx市是一个经济欠发达的农业大市,妥善解决农业、农村和农民特别是农村妇女的问题,对推动农村改革发展,实现中部崛起,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和意义。由于农村妇女受传统思想约束,经济地位独立性弱等特点,侵害农村妇女合法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但只有少数的农村妇女拿起法律手段维权。据调查,全市两级法院2007年度至2009年度受理该类案件121件,其中xx市中级法院受理此类上诉案件19件,各基层法院受理此类案件102件。现将我市当前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纠纷案件的类型、成因进行了归纳,并提出了一些应对措施。从法律上讲,农村妇女土地权益是指农村妇女因婚嫁而导致土地承包权及相关经济权益受侵害的现象。如外嫁女。一是有的地方在土地承包期内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土地分配政策,农村妇女出嫁后承包地仍然保留在娘家,造成土地承包权和使用权的分离。有些地方为了保护出嫁女的土地,制定了“妇女出嫁时可以带走土地”的地方法规,但由于传统习俗和封建思想的影响,女儿出嫁后不能再回娘家争地,否则被视为一种不道德的行为。实际上出嫁女很难在娘家争取到属于自己的土地权利。二是实行村民自治制度后,由于不同县区甚至不同村庄之间的土地分配和流转方案不同,造成了农村妇女在婚姻的流动中失去了土地承包权。有的地方为了土地使用公平,规定:“在土地承包期内,凡迁出或取消户口退地,新增人口进地”,嫁到外村的妇女,其原居住地的土地被强行收回,但新居住地却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土地分配政策,这些妇女的土地及相关利益因出嫁而完全失去。三是在第二轮土地承包中,随着土地价值的提高和农民对土地承包权的重视,农村妇女的土地权利不断被剥夺。有的地方在第二轮土地承包中,不论出嫁女是否在夫家获得土地承包权,都强行将其土地收回;有的地方在第二轮土地承包中,不是按人口重新分配,而是将第一轮土地承包合同顺延30年,导致出嫁女在第二轮土地承包中完全失去土地。出嫁不出村妇女。由于各地经济条件不同,集体经济发达的农村妇女与次发达或不发达的他村农民结婚后,一般不愿意把户口迁移到夫家村,而是仍然滞留在娘家村,其子女户口也在娘家村,这些村庄一般都会以“女嫁出”、“男娶进”的传统习俗,责令其迁走户口,同时强制收回其承包地。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利润或土地补偿费时,她们也得不到自己应有的那一份补偿款。离婚丧偶妇女。有的地方离婚妇女的承包土地被丈夫强行剥夺或被村集体强行收回,也有的妇女在离婚后,将户口移回娘家,夫家所在地将土地收回,娘家村却拒绝恢复其土地承包权;还有的在离婚后男方村里强行取消女方户口,并收回责任田,娘家村也不给分地;也有的是离婚后前夫再婚,对于前妻和后妻村里只给其中一人落户分田;有的地方农村妇女丧偶后,无论其能否从娘家或再婚夫家所在村获得土地,村里强行将其户口取消,土地收回,只保留其子女的户口、田地。主动放弃承包权。这主要集中在外出打工的农村妇女中,在调整农村承包权时,她们均有机会享有承包权,但她们认为自己身在外地,承包土地不能产生收益,反而还要承担税费义务,干脆不要土地。待到她们要求承包土地时已无土地可承包了,特别今年种田有利可图时,更觉得吃了亏,故希望通过诉讼或上方途径获得土地承包权。究其原因,包括立法上不完善、居住地不稳定、男女地位不平等、观念不统一、村规民约不合法、救济途径不畅等,针对存在的问题,xx市中级法院及县区各法院在审判实践中主要采取以下方法提高农村妇女司法保护力度。一是加大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各种渠道,充分宣传好《农村土地承包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一系列涉及保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政策法律,提高广大农村干部政策水平和解决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纠纷问题的能力。同时,教育和引导广大妇女知法、懂法、守法,按照法律政策规定维护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益。二是针对涉及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纠纷案件,在立案阶段,实行快立、快移送制度,并在诉讼费上给与减免照顾;在审判阶段,法院不仅选派经验丰富的优秀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各基层法院更充分发挥社会法庭贴近群众,方便快捷的特点,对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纠纷案件实行快审快结。在审理过程中确立了调解为主、判决为辅的原则。基层法院并在审理中吸纳当地村委干部担任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做教育引导、解释说服等工作,同时积极邀请村委、妇联等组织参与调解,充分调动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人民调解组织等各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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