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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促进
证券行业专业管理队伍的形成,提高证券公司经营管理水
平,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国
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其
他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
高管人员)是指对公司决策、经营、管理负有领导职责的人
员,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
公司财务负责人、公司合规负责人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责的
人员。
第三条证券公司应当选聘取得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任职资格(以下简称高管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高管人员;
未取得高管任职资格的人员不得担任高管人员。
高管任职资格应当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
第四条高管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遵守公司章程和行业规范,恪守诚信,审慎勤勉,
忠实尽责。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高管人员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自律规则对高管人员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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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任职资格
第六条申请董事长、副董事长和监事长高管任职资格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证券工作3年以上,或者金融、法律、会计
工作5年以上,或者经济工作10年以上;
(二)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资质水平测试;
(三)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四)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最近5年内无
不良行为记录;
(五)熟悉与证券公司经营管理有关的法律知识,具备
履行高管人员职责所必需的经营管理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六)没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
定的禁止担任高管人员和从业人员的情形;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申请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合规负
责人高管任职资格的,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六条(二)项至
第(六)项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证券业执业资格;

(二)从事证券工作3年以上或者金融工作5年以上;
(三)曾担任证券、基金、期货、银行、保险等金融机
构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不少于两年,或者具有相当职位管理
工作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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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公司经营管理职权的董事长或者副董事长应当具
备本条规定的任职条件。

第八条申请高管任职资格,应当由任职1年以上的两
名现任高管人员予以推荐,出具书面推荐意见。
第九条申请高管任职资格,申请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
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高管任职资格申请表;
(二)两名推荐人的推荐意见;

(三)曾任职单位的离任审计报告、最近3年内曾任职
单位的鉴定意见、最近5年内曾任职金融机构的监管部门就
申请人从业经历和是否受过处罚或者是否存在不良行为记
录等情况出具的监管意见;
(四)身份证明复印件;
(五)学历证书、证券业执业资格证明、资质水平测试
合格证明、专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六)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前款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推荐意见、离任审
计报告、鉴定意见、监管意见应当由出具意见的单位或者个
人代为寄送中国证监会及申请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其他申请材料应当由申请人同时报送其住所地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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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推荐人出具的推荐意见应当重点说明申请人个
人品行、遵守法纪、业务水平、管理能力等情况,并发表明
确的推荐意见。
第十一条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

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人进行
考察、谈话,并将审查意见和考察、谈话工作底稿报送中国
证监会。
第十二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审查,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符合条件的,准予许可,颁发高管人员
任职资格证书。
中国证监会可以通过考察、谈话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品
行、工作能力、工作经历等情况进行核查。
第十三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
高管任职资格的,中国证监会不予受理申请或者不予核准任

职申请,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高管任职资格;以欺
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高管任职资格的,申请人在3年
内不得再次申请高管任职资格。
第十四条证券公司董事会应当与聘任的总经理、副总
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合规负责人签订聘任协议,就任期、绩
效考核、解聘事由、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进行约定。
第十五条证券公司选聘高管人员的,应当自作出选聘

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及公司注册地和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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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材料:
(一)高管人员任职备案报告,报告应当包括选聘高管
人员的职务与职责范围;
(二)选聘决定文件、聘任协议;
(三)被选聘高管人员签署的诚信经营承诺书;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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