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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
保持监测网络,对全省水土流失动态进行监测、预报,
省人民政府定期将监测、预报情况予以公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执法
我国刑事审判中交叉询问规则之建构
陈岚
【摘要】交叉询问制度原创于英美法系,以美国为其典型。交叉询问的规则主要有主询问方不得诱导发问规则和反询问受主询问范围限制规则。我国现行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了对于证人的询问制度,该询问制度与发现案件真实的刑事审判目的之间存在诸多不相匹配之处。我国刑诉法应明确区分土询问与反询问,并有限制地允许诱导性发问,弱化法官的职权作用,完善交叉询问制度的配套规则。
自1996年刑诉法施行以来,对抗制的刑事审判在我国有了一定程度的体现,对此理论界似乎不存在太大的争议。对抗制的刑事审判要求对于证人进行交叉询问,并且有相应的规则予以保障。然而,我国现行刑诉法尚缺乏完备的交叉询问规则,相关司法解释在询问证人的规则上的规定更是曲解了交叉询问的真谛,其不合理性相当明显。为使我国刑事审判中的交叉询问实现规范化运作,本文在考察典型意义上的交叉询问规则之后,试结合我国刑诉法和司法解释的现有规定,对我国刑事审判中交叉询问的规则建构问题进行讨论,以期为刑诉法的再次修改提供参考。
一、美国交叉询问规则之考察
交叉询问滥觞于英美法系国家,而以美国为其典型。美国在创立交叉询问制度之同时,也构建了交叉询问的配套规则。狭义言之,交叉询问规则主要是指与交叉询问的方法和内容直接相关的行为准则。《元照英美法词典》对交叉询问作了这样的解释:“交叉询问(Cross—examination),指在听审或开庭审理程序中,一方当事人对对方提供的证人进行的询问。反询问应在提供证人的本方对该证人进行主询问之后进行,目的在于核查证人的证言或质疑证人或其证言的可信性,如指出证言与证人先前所作证言中的矛盾之处,向证人提出疑问,诱使证人承认某些事实以削弱证言的可信性等。”⑴交叉询问是英美法系国家在刑事审判中广泛采用的查明案件事实的方法,它比起大陆法系以法官为主的询问和审查来说,更能够避免偏见,更能有利于发现案件的真实。
在美国,交叉询问的规则主要有:
1.禁止主询问方诱导性发问规则。主询问,即直接询问(directexamination),是由提出证人的一方对该证人进行的询问。而被提出证人的一方在主询问之后对这一证人进行的询问,称之为反询问,也即交叉询问。《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611条第3项规定:在直接询问证人时,除非是为展开证人证言所必须,否则不应使用诱导性提问。所谓诱导性发问(leadingquestion),是指这样的一种发问方式:询问者的发问中直接含有询问者想要的答案,并暗示被询问者按照他想要的答案进行回答,或者将答案语言放人证人嘴中然后让证人重复出来(putsintohismouthwordstobeechoedback)。⑵禁止主询问方进行诱导性发问的理由是,证人由主询问方提出并让其为主询问方主张的事实作出证明,那么主询问方的证人所提供的证言在理论上就被推定为“应当真实”,主询问方只需按照该证人能够作证的内容采取正常问话方法逐一显现出来,这就足够。而如果允许:主询问方可以对于其提供的证人进行诱导性发问,该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就存在怀疑。在禁止诱导性发问规则的适用过程中,如何判别“诱导”,这既是一个理论问题,也是一个实践性问题。关于何为“诱导”,英美法理论上的解释很多,实践中的例子也不少。例如,“你当时不是看见被告在原告提出的单据上亲笔签名的吗?”⑶这一询问就属于诱导性询问,其目的在于获得证人对被告签名这一事实给予肯定性的答复。如果没有暗示,就没有诱导性,主询问人的暗示往往会导致证人按照主询问人的意思编造情节。因此,英美法系国家通常禁止在主询问中进行诱导性发问。
禁止诱导性发问规则只适用于主询问方的发问,而不适用于反询问方的询问。也就是说,反询问方可以使用诱导性发问,其询问不受该规则的约束。反询问主要有两个目的:一是通过反询问,发现证人证言的破绽,以达到证言无效或使陪审团或法官对该证言持有怀疑的目的,或通过询问以否定证人的作证资格。二是从反询问中发现或找出有利于自己的事实。在理论上,如果经过反询问方的诱导性发问,被询问的证人依然不能掉进反询问方所设置的“陷阱”,依然坚持其在主询问方询问时的说法,那么该证人证言就应当视为真实。所以在反询问阶段,为检验主询问方的证人证言的真实性与可信性,反询问方所作出的诱导性发问一直被认为是“必要的”。在审判法庭上,当证人作出意外的回答时,反询问方也可以提出诱导性问题。例如,证人的陈述与其在预审听证或大陪审团调查中提供的证言有实质性区别时,法官通常允许反询问方参考其过去的证言而进行诱导性发问。但是,上述对于反询问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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