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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法治论的比较
杨智铭(20010248)
(山东大学法学院2001级法律硕士)
提要:柏拉图从盛年力主人治到晚年乃倡议法治,但其立场仍旧是半心半意和不彻底的。在他看来,法治乃是对不完善的现实的让步。根本原因就在于他的二元论的哲学体系,这个体系基本上是向着另一个世界的。亚里士多德则走向了一种彻底的法治学说,法治乃是现实自身的理想,其理论具有鲜明的现实主义特点。两者在法治学说方面的差异有其本体论、认识论、人性论及方法论上的深刻根源。
主题词:柏拉图、亚里士多德、法治
柏拉图青年时期亲眼目睹雅典大民主阴暗的一面,加之盛年时期面对雅曲城邦昔日鼎盛之日阳光的渐渐隐退,乃欲重整世风、再现盛况,遂以为救世的灵丹妙药乃哲学王的统治(“人治”)。至他经过一系列的政治挫折和个人的惨痛经历之后,乃认识到现实的治国安邦之道唯在法治。可惜由于他二元论世界观的局限性,其法治观最终只能是半心半意和不彻底的。亚里士多德从柏拉图《法律》中的法治学说起步,发展出了一种彻底的法治学说。这根本上由于其实体论克服了柏拉图理念论的一系列无法解决的理论困难(虽然实体论自身也存在着一定的矛盾)以及与此密切相关的认识论、人性论及方法论上的深刻变革。对这两位思想家的法治学说的同异及其深层原因予以深入的剖析,对于我们现时代建构一种彻底的法治学说尤其是其哲理维度具有重大的启发意义。
一、从柏拉图到亚里士多德法律思想的演变轨迹
(一)柏拉图从人治论到法治论的思想历程
柏拉图的人治论——“哲学王统治”,直接来源于他对“成文法和习惯皆被败坏,世风急转日下”的雅典城邦现状的激愤。他的法律学说及其思想基础——绝对理性主义,本质上都产生于伦理的需要,是一种致力于类的伦理的完美的伦理理性主义。作为其人治学说的深层基础的理念论——伦理理性主义的核心,其形成的直接思想动因则是“对赫拉克利特所持流变学说的消极抵制和从苏格拉底那里继承下来的对真实知识的信仰和追求。”在柏拉图看来,至善就在于认识理念,尤其是认识最高的理念——善的理念。这正是“哲学家”的灵魂的天性所在,因为“见到真理最多的灵魂投生成为一个哲人”,“哲学家总是通过理性去认识存在的理念”。这一点成为他应当拥有最高权力的内在根据。
然而,拥有了绝对权力的哲学王就能免除一切人性的弱点吗?对此,柏拉图的回答是很难让人信服的:“虽然我们也承认,使他们免于腐败是件困难事,但是有谁能断言,在全部时间里所有这些人之中就永远不能有哪怕一个人能免于腐败吗?”只有在他经过相当长一段时间的政治挫折以至人身磨难之后,才终于放弃了知识统治而无须依靠法律的“理想”国家,“而决定去寻找那些实际上可能存在的政府的形式。”因为他认识到“人们不满意一个绝对的统治者,而且不相信会有人配得上这样的权力或愿意并能够凭籍美德和知识的统治名符其实地施予所有人以公正和平等,而反倒相信他会随意危害、杀死、损伤我们中的任何一个人”,因此,“我们似乎不得不聚集起来制定成文的法律,以仿效完美而真正的政体形式。”

柏拉图晚年的法治观仍是半心半意和缺乏说服力的,这也就是说缺乏彻底性。他仍坚持把法治看作是“第二种最佳的选择”,是对假定的感性世界的缺陷的一种迁就。其从人治观转变到法治观的直接动因是他长达数十年的政治实践上的惨痛教训以及与此相关的对人性看法的改变。然而,真正的难点在于,这种修正需要转变其认识论,为经验和习俗留出重要的位置,并彻底改造其唯理主义的本体论。而这种改变,终其一生都未能完成。
(二)亚里士多德的彻底的法治学说
亚里士多德的形上学和法治理论正是从柏拉图的理念论和《法律》中的法治论起步的,但他乃远远超越了其师。从形上学来看,实体论包含并发展了理念论,在现象和本体之间架起了通达的桥梁;而从法律学说来看,正是由于其本休论和认识论的转向或发展,得以走向了一种彻底的法治学说。
亚氏关于本体的思想前后有很大的不同和变化,主要有三种不同的思想:早期,他在《范畴篇》中认为具体事物是第一本体。稍后,他在《形而上学》第十二卷(较早期的著作)中提出理性——神是第一动者,是最高的本体。而在《形而上学》一书的核心部分,即第七、八、九等卷中,他全面地阐述了“形上学”的体系,认为形式——本质是第一本体。真正作为可分离的实体只有一类形式,那就是不含质料的纯形式,不运动变化的实体或最初运动者、理性或神。除此之外,形式并非能够作为可分离的实体而存在,它不在可感实体之外,也不能在事实上取代可感实体。形式和质料的分离只能在认识中发生,在认识中,形式先于质料。消除实体论的混乱之处就在于把事物与表述区分开来,明确第一实体或“这东西”实际上不在表述之中。从而,永远存在的可感世界中的一切可感实体连同第一动者或纯形式那样的实体,这就是实体学说所展示的总的世界图景。
法治即法律正义的建立和实现或良法的统治。它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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