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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单元 我们的人身权利第一节维护人身权利A、不受非法逮捕 B、不受非法拘禁 C、不受非法搜查(身体.住宅)公安机关合法搜查,需要出示县级以及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的搜查证,且需要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来进行。去年八月六日晚蒋勇军接到举报:在南宁市郊区津头乡官桥村四组有人藏有枪支。蒋当即请示了南宁市公安局永新分局巡警大队负责人,该巡警大队负责人口头同意其带本局治安科的警员一起去查,但因当时治安科无人上班,蒋即私自与被告人孙长青和陈家豪(另案处理),孟垂军、黄克敏(两人均在逃)等人于次日凌晨一时许,到官桥村四组罗征宝、蔡教财等人的租房处,蒋以查暂住证为由进入罗、蔡房内。蒋手持一把电击防暴仿真手枪,在未办理有关搜查证等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对罗征宝等十多人的人身及屋内的衣柜、床铺等进行搜查。 法院认为,被告人蒋勇军为了收集犯罪证据,在未办理搜查证的情况下,即对他人的人身、住宅进行搜查,其行为构成了非法搜查罪。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不受非法逮捕和拘禁)第一节维护人身权利第二节维护人格尊严: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不属肖像权纠纷,而是40名小学生与学校之间的劳动报酬纠纷。因为,厂家向学校支付的3000元人民币,实际上是40名小学生参加展销会吹小号的劳动报酬,学生付出劳动后,学校却扣压了学生的劳动报酬。所以,原告肖某应该“代表”40名小学生家长提起劳动报酬的诉讼。 第三种意见认为,三被告共同侵犯了40名小学生的肖像权。理由是:《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肖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9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该认为是侵犯公民肖像的行为。”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构成侵犯公民肖像的要件是:(1)使用公民肖像未经该公民同意。(2)使用公民肖像的目的是营利。本案三被告的行为,正符合这两个条件,应该认定侵犯了40名小学生的肖像权。这样拍照侵犯肖像权了吗? 我是一名部队业余摄影爱好者,前几天在一公园游玩时,发现几个女青年边吃东西边把果皮扔在地上,我立即按动快门。不料她们立即围过来,要我立即将底片曝光,说如果一旦报社刊登,就告我侵犯肖像权,我不同意。现在照片已冲洗好了,我很矛盾,担心一旦投稿,是否会吃官司?正律师: 我国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的使用他人的肖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9条:“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所谓肖像权是指公民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利益而排斥他人侵犯的一种人身权利。公民肖像权的行使,在某些场合下受到限制,如为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有关机关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使用他人的肖像;为了新闻报道的目的、新闻工作者有权在照片中使用他人的肖像。你为了向报社反映一些公民不讲卫生的行为,使用她们的肖像,其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德,非以营利为目的,而且没有非法毁损、恶意玷污她们的肖像,故你的行为是合法的。 第三节保护个人隐私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边学边用法律提示第三节保护个人隐私初三学生小甲在放学回家路上,向初一学生小乙索要了10元钱并进了一家名为“假日网吧”(营业性)。恰遇派出所检查,小甲慌称自己是小乙。事情反映到小乙家长那里,父亲一气之下,不分青红皂白将小乙打了一顿。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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