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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自来水供用合同居民自来水供用合同(精选3篇)居民自来水供用合同篇1合同编号:供水人:用水人:签订日期:年月日使用说明1.本合同适用于使用自来水作为日常用水的居民用户(以下简称“用水人”)与自来水经营企业(以下简称“供水人”)之间发生的使用、供应自来水的交易活动。2.签订本合同前,用水人应当向供水人提交下列材料,并确保其真实、准确、有效:(1)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如委托他人代办,代办人还需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2)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产权证明文件。3.双方在签订本合同前应仔细阅读本合同条款。合同条款的横线处,由双方根据实际填写具体内容。对于未实际发生或双方未约定的,应当在横线处划“×”,以示删除或无内容。后为待选内容,应当以划“√”方式选定,以划“×”方式为不选。4.有关名词、术语解释:(1)供水人:依法设立并取得《重庆市取水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服务于用户的自来水经营企业。(2)用水人:具有用水需求并符合用水条件的居民用户。(3)非业主使用人:用水人将房屋与配套自来水设施交付给的承租人、借用人、经营管理人等。(4)用户自来水设施:水表后的自来水管道、阀门等安全附属设施。(5)基表:具有基础计量功能,直接显示用水量原始数据的计量器具。(6)计划检修:供水人按照年度、月度检修计划实施的供水设施检修。(7)临时检修:供水设施障碍、改造等原因引起的非计划、临时性停水(检修)。(8)逾期:指超过双方约定的交纳水费的截止日的第二天算起,不含截止日。居民自来水供用合同用水人:身份证号:供水人:重庆渝长燃气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为了明确供水人和用水人在水的供应和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经供、用水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第一条供用水手续(一)用水人向供水人提交《居民自来水用户通水申请表》、身份证和房产证等资料后,经供水人审核合格,确定符合用水条件后,供水人应当为用水人办理有关用水手续。(二)供水人为用水人办理用水手续时,应当与用水人签订本合同,并将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告知用水人。(三)在供水人查验合格并正式通水以前,用水人不得使用自来水。第二条用水性质、用水地址、设施(一)用水性质:本合同项下用水性质为居民用水,即适用于用自来水作为日常生活用水的居民家庭用户。(二)用水地址:(三)用水磁卡号:(四)用水计量口径:第三条供水方式和质量(一)在合同有效期内,供水人除计划停水检修或突发爆管等停水抢修外,通过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及附属设施向用水人提供不间断供水。(二)用水人不能间断用水或者对水压、水质有特殊要求的,应当自行设置贮水、间接加压设施及水处理设备。(三)供水人保证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四)供水人保证在计费总水表处的水压符合国家标准;以户表方式计费的,保证进入建筑物前阀门处的水压符合国家标准(不包括二次供水)。第四条价格、计量与结算(一)用水计量1.计量器具(水表)是作为供、用水双方水费贸易结算的依据。结算用计量器具应按照国家标准强制检定。2.用水人用水按照用水性质实行分类计量。两类性质不同的用水,为混合用水,不得使用同一贸易结算计量器具计量。未分别装表计量的,从高适用水价。(二)供水价格:供水人依据用水人用水性质,按照批准的供水分类价格收取水费。在合同有效期内,遇水价调整时,按照调价文件规定执行。(三)水费结算方式:1.供水人按照规定周期抄验表并结算水费,用水人在抄表当月缴清水费。2.水费结算采取:现金/支票/转帐/其他方式。以实际财务到账实为水费交纳。第五条供、用水设施产权分界与维护供、用水设施产权分界点是:以用水人使用的计量器具为界,计量器具及计量器具前供水管网和附属设施属供水人的产权,由供水人负责维护管理。计量器具后的设施属用水人的产权,由用水人负责维护管理。第六条供水人的权利和义务(一)遵守国家有关自来水法规、技术标准和政策,向用水人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自来水。除高峰季节因供水能力不足,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降压外,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压力供水。(二)因供水设施检修、工程施工等原因,需实施计划停水时,供水人应提前小时通知用水人或进行公告。遇有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损坏时,供水人应当及时抢修,同时通知用水人或进行公告,并尽快恢复供水。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供水人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人或进行公告,并尽快恢复正常供水。(三)供水人对自应缴费之日起天内仍未结清水费的用水人,有权自逾期之日起按每日1‰收取违约金(应缴费日为抄表日的次日),违约金计算至付清欠费之日止,但金额不超过水费本金。自应缴费之日起天后,经供水人有效方式催告,用水人仍未结清水费的,供水人有权依法中断供水。用水人结清所有欠费并办理复表手续后,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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