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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MERGEFORMAT18 PAGE\*MERGEFORMAT1 大型央企合同管理制度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公司各类合同的管理,明确公司合同管理中的工作细则,最大限度避免可能产生的法律纠纷,以规避经营管理中存在的法律风险以及其它潜在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应用指引等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合同”,是指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名义(其中,生产经营类合同还包括以各子公司的名义)依法对外签订的设立、变更、终止各方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各种冠以“合同”、“合约”、“契约”、“订单”、“备忘录”、“意向书”、“协议书”等名称的法律文件。 第三条本制度中“非生产经营类合同的管理”适用于公司本部各使用部门,各分公司应参照本制度的相关要求,作为承办公司制定分公司范围内的相关制度和实施细则,报公司主管部门备案;“生产经营类合同的管理”适用于公司本部及各分子公司。 合同的分类和主管部门 第四条公司的合同分为生产经营类合同和非生产经营类合同(包括采购业务类商务型合同和劳务型合同)。 第五条生产经营类合同的主管部门是公司经营管理部;非生产经营类合同中,采购业务类商务型合同的主管部门是公司办公室,劳务型合同的主管部门是公司人力资源(组织)部。 非生产经营类合同的管理 第六条非生产经营类合同包括采购业务类商务型合同和劳务型合同。 第七条合同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责: (一)设定合同编号,对公司合同进行登记管理,监督检查合同的履行情况。 制止、纠正合同签订、履行中的违法行为。 (二)负责向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分管领导等有关负责人书面报告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重大异常情况和法律问题,并组织处理。 (三)组织合同纠纷的处理。 (四)负责合同的统计分析及相关文件的归档。 (五)负责主管业务合同印章的统一管理。 第八条合同承办公司/使用部门(以下简称:承办公司(部门))的管理职责: (一)指定承办人,并对其承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合同订立、履行过程的管控。 (二)承办人参与合同的谈判和起草,负责对合同的可行性、对方资信的可靠性等情况进行评估。 (三)合同履行中,承办人负责办理合同约定的有关事务,发现异常情况和法律问题应及时向本部门负责人报告。 (四)承办人负责收集、整理合同文本等文件及时送交合同主管部门归档。 (五)负责公司(部门)承办合同的业务评审。 (六)负责合同在起草、商谈、申报、评审、审批、订立、履行、监督过程中形成的所有文件和会议记录的存档备案,并负责归档。 (七)及时向合同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重大异常情况和法律问题。 第九条非生产经营类合同管理分为申报、评审、订立、履行、监督、归档六个程序(附件一)。 第十条合同的申报 (一)采购业务类商务型合同,由承办公司(部门)指定承办人(指具体负责项目谈判和履行的人员),由承办人向合同承办公司(部门)提出签订合同的申请,填写《合同签订申报表》(附件三),交合同承办公司(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采购业务类商务型合同须参照公司制定的采购管理制度实施。劳务型合同按人力资源(组织)部的有关规定实施。 (二)合同应尽可能使用标准(示范)文本,包括国家、上海市颁布的及公司制订的。如没有标准(示范)文本的,承办人可自行拟订文本,但文本内容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三)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部门)共同承办的项目,由合同主管部门或公司分管领导明确一个主要承办公司(部门),由该公司(部门)履行管理职责。 (四)采购业务类商务型合同和劳务型合同均实行统一编号,编号方法如下:(附件二)[合同类型]+[合同承办公司或部门]+[合同签订年月+合同流水号]。 第十一条合同的评审:合同的评审分为业务评审和法务评审(附件四)。 (一)业务评审: 1、采购业务类商务型合同的业务评审,由承办公司(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业务评审。金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须报所属业务的公司分管领导审批。 2、劳务型合同的业务评审,由人力资源(组织)部负责人进行评审。金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并报公司人力资源分管领导审批。 3、对于需要对外出具担保、垫付资金的重要合同的评审,需要财务部参与评审,明确合同收付款的时间及方式、违约金、保证金等财务风险。 (二)法务评审: 1、法务评审由法务人员负责。必要时,可以委托公司法律顾问共同配合完成。 2、采购业务类的商务型合同及劳务型合同,凡自行拟订文本或金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须单独进行法务评审。 3、法务人员对合同进行法务评审后,如有修改意见的,向承办人反馈修改意见。 第十二条合同的订立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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