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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咨询合同造价咨询合同(精选23篇)造价咨询合同篇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项目名称:合同编号:标的物名称:签约地点:签约时间:甲方:乙方:地址:地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电话::传真:传真: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帐号:帐号:税号:税号:邮政编码:邮政编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第一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万呈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委托方)与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咨询方)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一、委托方委托咨询方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1.项目名称:2.服务类别: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二、本合同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四、咨询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五、委托方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咨询方支付酬金。六、本合同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自年月日开始实施,至年月日终结(具体开工日期以委托方实际开工日期为准)。七、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两份。委托人:(盖章)咨询人:(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住所:住所: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帐号:帐号:邮政编码:邮政编码:电话:电话:传真:传真:电子信箱:电子信箱:年月日年月日第二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1、“委托方”是指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聘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2、“咨询方”是指承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方、咨询方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第二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第三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咨询方的义务第四条向委托方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咨询工作计划等,并按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范围实施咨询业务。第五条咨询方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向委托方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1、“正常服务”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工作;2、“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书面协议确定的附加服务;3、“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但根据合同标准条件第十三条、第二十条和二十二条的规定,咨询方应增加的额外工作量。第六条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委托方的义务第七条委托方应负责与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为咨询方工作提供外部条件。第八条委托方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向咨询方提供与本项目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第九条委托方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方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咨询方要求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委托方应负责转达及资料转送。第十条委托方应当授权胜任本咨询业务的代表,负责与咨询方联系。咨询方的权利第十一条委托方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授予咨询方以下权利:1、咨询方在咨询过程中,如委托方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委托方提出书面报告。2、咨询方在咨询过程中,有权对第三人提出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对或查问。3、咨询方在咨询过程中,有到工程现场勘察的权利。委托方的权利第十二条委托方有下列权利:1、委托方有权向咨询方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2、委托方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3、当委托方认定咨询专业人员不按咨询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委托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方有权要求更换咨询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咨询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咨询方的责任第十三条咨询方的责任期即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有效期。如因非咨询方的责任造成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合同有效期。第十四条咨询方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咨询方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方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总额(除去税金)。第十五条咨询方对委托方或第三人所提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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