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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工作县长讲话 (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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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工作县长讲话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赣人社字[2011]215号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各地在执行过程中要及时掌握情况,认真研究解决实际操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分别向有关部门报告。附件:关于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XX省委、XX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赣发[2009]9号)和省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编办、省教育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七部门《关于印发的通知》(赣卫农卫字[2010]9号)精神,大力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实现为广大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的医改目标,现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基本要求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和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严格人员准入,实行以科学设岗、竞聘上岗、以岗定薪、合同管理为主要内容的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以提高基层卫生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为核心,建立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基本程序为:科学设置岗位、选聘机构负责人、清退在编不在岗人员、组织竞聘上岗、妥善安置分流人员。二、科学设置岗位根据《关于XX省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赣人字〔2008〕231号)等文件精神,按照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进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岗位设置。管理岗位的设置,中心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院长(主任)1名,副院长(副主任)1-3名;一般卫生院设院长1名、副院长1-2名。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以医、药、护、技等岗位为主体,并根据工作需要适当设置非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原则上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占总岗位的比例乡镇卫生院不得低于90%、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不低于95%。鼓励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已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三、公开选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县级卫生部门要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干部选拔任用程序,依据公平、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在全县(市、区)范围内,通过竞争上岗的形式,择优选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由卫生行政部门聘用,签订聘用合同。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聘期为3-5年,其中试用期一年,试用期内考核不合格的,重新选聘。首次公开选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时,各地对于表现优秀、业绩突出的现任院长(主任),或由当地公开选聘任期不满1年的,可以通过民主推荐方式继续担任负责人。四、推行人员定岗竞聘在切实做好在编不在岗人员清退工作的基础上,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并根据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采取考试考核等方式,统一组织竞聘上岗。参加竞聘上岗的人员为2011年5月31日以前进入本单位的正式职工;已毕业的定向培养计划内的医学毕业生、未满服务年限招聘的执业医师和“三支一扶”人员可参加定岗竞聘。在编制有空缺的情况下,已聘用的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也可参加定岗竞聘,聘用人员上岗后实行人事代理。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上报竞聘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查。对竞聘对象实行资格准入制度,非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不得进入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对具有执业资格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如无相应空缺的岗位,可以高职低聘、转岗聘用。五、实行全员聘用制度竞聘上岗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法人代表与受聘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签订聘用合同,实行合同管理。合同应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待遇、聘期等内容。聘期为3-5年,在聘用期间,对发生医疗事故、收受药品回扣及“红包”、套取医疗保险基金等违规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影响的人员,经查实,坚决予以处理或解聘;对连续2年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解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岗位空缺需补充工作人员时,必须按照《XX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试行)》(赣人发[2006]7号)要求,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六、妥善安置分流未聘人员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定岗竞聘中未聘人员,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可采取以下分流安置办法。(一)正式职工分流安置办法正式职工是指经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可、有正式的人事和工资关系的人员。1、系统内调剂。未聘人员中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视情在辖区卫生系统内统筹调剂,参加竞聘上岗。2、允许非专业技术人员提前离岗。截止2010年12月31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或工作年限期满30年的分流人员,本人自愿、单位同意,可提前离岗,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3、三年过渡安置。3年过渡期间,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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