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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加强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供应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五城区。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家庭年收入、住房状况符合福州市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城市居民家庭。第四条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全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具体工作。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建设局、市民政局、市物价局、市土地发展中心、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各区房管部门会同有关街道(镇)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的初审、复核和调查核实工作。 第二章优惠政策第五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纳入当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第六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第七条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贷款时,除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外,还应当出具经市房管局批准的《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第三章建设管理第八条经济适用住房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充分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的要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第九条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按照政府组织协调、市场运作原则,可由市政府指定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直接组织开发建设,也可采取项目法人招标方式选择开发企业。参与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招标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具有相应资质、资本金、良好的开发业绩和社会信誉。第十条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应当坚持标准适度、功能齐全、经济适用、资源共享、便利节能的原则,优选和优化规划设计方案;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降低成本,提高住宅建设整体水平。有关住房质量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要求,应在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第十一条经济适用住房单套的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具体可分为45平方米和60平方米两种户型标准,由市规划局在审批建设项目规划方案时予以控制。第四章价格管理第十二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对经济适用住房资金实行单独建帐核算,并接受市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市审计部门的专项审计。第十三条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其销售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由市物价局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实施成本监审并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利润的基础上提出具体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第十四条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由开发建设单位按照市政府相关规定实行一房一标价,销售平均价格不得高于基准价格及上浮幅度,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第五章申购和售后管理第十五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核和公示制度。在同等条件下,二级以上重度残疾人家庭、享受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家庭、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家庭可优先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第十六条经济适用住房原则上按以下标准配售:两代以上(含两代)家庭或三人以上(含三人)家庭配售建筑面积60平方米左右户型,一代家庭配售建筑面积45平方米左右户型。第十七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申请人具有我市五城区城镇户口(农村村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除外),并在我市工作、居住;(二)在我市五城区落户时间满3年;(三)家庭年收入符合市政府公布的当年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四)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市政府公布的当年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申请人未婚的,还必须年满40周岁;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的年收入、住房建筑面积必须与申请人合并计算。与申请人在同一户口本的家庭直系亲属(指配偶、父母、子女,以下简称“直系亲属”)的年收入、住房建筑面积应与申请人合并计算。申请人虽无住房,但与申请人在同一户口本的家庭直系亲属之一有住房的,该申请人不属无房户。申请人结婚满三年,申请人与其配偶均无住房,且申请人与父母或者子女在同一户口本时间至申请日时已连续满三年的,该申请人可视为无房户,其父母或者子女的年收入、住房建筑面积可不合并计算。申请人与家庭直系亲属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户口分户或者迁出的,该家庭直系亲属的年收入、住房建筑面积仍应与申请人合并计算。第十八条申请人有下列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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