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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产业部关于互联网中文域名管理的通告(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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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产业部关于互联网中文域名管理的通告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中文域名体系规范中文域名注册服务促进互联网健康发展维护用户权益信息产业部于2000年11月9日发布《关于互联网中文域名管理的通告》该通告共六点主要内容如下:一、域名是对应于互联网数字地址(IP地址)的层次结构式网络字符标识是进行网络访问的重要基础。中文域名是含有中文文字的域名是我国域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积极推进中文网络信息资源的开发促进网络应用普及加快中文域名的应用经批准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已于2000年初开通中文域名试验系统并提供住册服务。二、中文域名注册体系结构分为三层即注册管理机构、注册服务机构和注册代理机构。注册管理机构负责运行和管理域名系统维护域名中央数据库。注册服务机构负责受理域名住册申请并完成注册。注册代理机构在注册服务机构授权范围内接受域名注册申请。经信息产业部批准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为我国中文域名注册管理机构。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中文域名注册服务或注册代理活动应获得信息产业部批准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具体负责办理审批事宜。未经批准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从事中文域名注册管理、注册服务和注册代理活动。四、申请从事中文域名注册服务或注册代理活动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二)有与从事中文域名注册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门人员;(三)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四)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五)从事中文域名注册服务的已与中文域名注册管理机构达成相关协议;(六)从事中文域名注册代理的已与中文域名注册服务机构达成相关协议;(七)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五、申请者提交的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一)中文域名住册服务申请书。其中应说明提供服务的条件、能力等;(二)法人资格证明;(三)从事中文域名注册服务的应出具已与中文域名注册管理机构达成协议的相关证明;(四)从事中文域名注册代理的应出具已与中文域名注册服务机构达成协议的相关证明。六、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正式批复申请人;不予以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北京市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暂行办法为了加强对本市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的规范化管理保证计算机信息系统工程的质量北京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近日发布《北京市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共四章23条自2000年10月30日起施行。主要内容如下: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的单位必须经过资质认证并取得《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证书》。特殊行业(军事、安全等)除外。本办法所称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是指从事计算机应用系统工程和网络系统工程的总体策划、设计、开发、实施、服务及保障。第三条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的资质是指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的综合能力包括技术、管理、服务的水平质量的保证能力人员的构成经营的业绩资产、设备的状况等。第四条北京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信息办)负责本市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的管理工作包括指定和管理本市资质认证机构、发布管理办法、审批和发放资质认证结果、对本市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市场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第五条市信息办下设的北京市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资质认证办)是本市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市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一、二级资质的备案和三、四级资质的认证工作。市资质认证办暂设在北京信息安全测评中心。第六条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单位资质认证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胜任本岗位工作的能力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科学和实事求是的原则。第七条凡需要建设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单位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单位来承建计算机信息系统。第八条本市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等级的标准按照信息产业部发布的资质等级评定条件执行。第二章资质认证的程序第九条申请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的单位(以下简称资质申请单位)应当向市资质认证办办理申请登记手续如实填写《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申请表》和《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登记表》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第十条申请一、二级的单位按信息产业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信息产业部资质认证办)有关规定执行;申请三、四级的单位由市资质认证办组织相关专业人员进行资质评审。第十一条资质评审由五名以上相关专业人员组成对资质申请单位依据本办法和相应的资质等级标准进行审查和评审包括对资质条件和所完成的项目等进行审查。经过审查和评审后市资质认证办提出评审意见报市信息办。第十二条市信息办审批通过后向资质申请单位授予相应资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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