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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10[1].8.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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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2010年8月4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区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公路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及财产安全,合理控制工程造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我区公路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下达的全区公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计划的公路项目的设计变更。其它公路项目可参照本办法实行。
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第三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应当以提高设计质量、节约建设资金、保护环境资源和推动技术进步为目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四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按其性质、规模及费用影响程度,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第五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活动按项目管理隶属关系实行分级管理。
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设计文件的设计变更活动的管理由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其委托机构负责.其中,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局具体负责高速公路项目设计变更活动的管理工作;自治区公路管理局具体负责除高速公路外的公路项目设计变更活动的管理工作.
各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其批准设计文件的公路项目设计变更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设计变更的条件和分类
第六条属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进行设计变更:
(一)设计存在缺陷并经原设计单位书面认可的;
(二)勘察资料不全面或设计深度不足,导致设计不准确或存在质量和安全隐患的;
(三)设计与自然环境(地质、水文、地形)、当地风俗条件不协调,可能影响地方生产生活的;
(四)节约工程造价的优化设计;
(五)结合现场条件,合理利用和保护自然资源、提高工程建设效益的;
(六)涉及农田、水利、工矿、城镇规划、景区开发、生态建设、文物保护、涉外工作等,需要对原设计进行修改完善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七条因不可抗力因素,如自然灾害、国防战备等须对原设计进行补充、修改、完善的,应进行设计变更。
第八条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统筹规划的原则制定的实施方案在原设计范围外的,应依据其实施方案对原设计进行变更完善.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
(一)连续长度10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二)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三)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
(四)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五)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
(六)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较大设计变更:
(一)连续2公里以上路线方案调整的;
(二)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三)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置方案发生变化达到本条第(十一)款规定费用的;
(四)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或路面主要材料发生变化达到本条第(十一)款规定费用的;
(五)大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六)隧道的数量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七)互通式立交位置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八)分离式立交数量发生变化的;
(九)监控、通讯、收费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
(十)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数量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十一)高速公路项目其他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500万元的;除高速公路外的公路项目其他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200万元的;(注:单项工程费用变化指连续桩号内发生单次单项费用变化)
(十二)超过施工图设计批准预算的.
第十一条一般设计变更是指除重大设计变更和较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其它设计变更。
第十二条对地质情况特别复杂的抢险工程、隧道工程等需要预先实施地表或地质揭示的结构工程的设计变更,可实施动态设计.
动态设计是根据施工反馈的资料,对地质结论、设计参数及设计方案进行再验证,如确认原设计条件有较大变化,及时补充、修改、完善原设计的设计方法。
第三章设计变更的办理
第十三条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可以向项目法人提出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的建议。设计变更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应当说明变更理由。
项目法人也可以直接提出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的建议.
第十四条公路工程的一般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审查确认。项目法人根据审查核实情况或论证结果决定是否进行设计变更。
设计变更文件完成后,项目法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确认,并作出是否实施决定。
第十五条公路工程的重大、较大设计变更实行审批制。重大、较大设计变更由原审批部门审批。
交通运输部批准初步设计的公路项目的重大设计变更由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查报交通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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