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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学、从1878“福尔果(Forgo)案”说起一、反致的概念及分类反致的分类 狭义的反致:一级反致、直接反致转致(Transmission):二级反致、转据反致1887“特鲁弗特(Truffort)案”间接反致(IndirectRenvoi): 大反致、直接再反致秘鲁人案双重反致:外国法院说(ForeignCourtTheory)、完全反致(TotalRevoi)案例二、反致产生的条件三、反致的理论和实践关于反致的实践秘鲁在其《民法典》中规定: “法官依本法规定,适用外国实体法规则。”四、反致制度的发展趋势2、适用领域的趋同性 目前各国在实际采用反致时,其适用领域通常限于:身份能力、婚姻家庭和继承领域;而在合同、侵权行为、法律行为的有效性等领域一般不采用反致。 3、在现代冲突法体系中反致发展和作用的空间将不断地受到限制 这是因为: (1)在现代冲突法体系中,灵活性规则,如意思自治原则等大量产生、发展和普及,将会使反致的重要性降低——必要性。 (2)在国际私法的统一化运动中,各国相互协调性的增强,也将弱化反致技巧的作用——基础。五、我国对于反制的态度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对反致采取了较为严谨的态度,原则上拒绝采取反致制度,只有在民事身份领域里承认狭义反致。在民事身份领域接受外国冲突规范对中国法律的反致,这主要考虑到在有关民事身份的法律冲突问题上,大都主要以属人法原则加以解决。在民事身份领域实行反致制度,有利于属人法原则的贯彻,有利于保护我国公民的利益。六、我国现行立法中明确排除反致制度的原因分析七、对我国反致制度的反思谢谢聆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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