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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设备国际利益公约 关于铁路机车车辆特定问题的卢森堡议定书1 (翻译稿) 目录 第一章适用范围和总则 第一条定义 第二条公约对铁路机车车辆的适用 第三条排除适用 第四条代表身份 第五条铁路机车车辆在协议中的识别 第六条法律选择 第二章不履行的救济,优先权和转让 第七条不履行救济条款的修订 第八条最终裁决前的救济条款的修订 第九条破产时的救济 第十条破产协助 第十一条债务人条款 1本议定书中文版由埃而塔(北京)管理技术有限公司(LeaseOneManagementConsultants/TheAltaGroupGreatChina Region)于2009年6月翻译完成,如有问题请联系车明(E‐mail:mandy.che@leaseone.com.cn)或陈煜(E‐mail: jack.chen@leaseone.com.cn)。 R0257 第三章有关铁路机车车辆国际权益登记的规定 第十二条监管机关和登记官 第十三条指定接口 第十四条登记时的铁路机车车辆识别 第十五条登记条款的补充修订 第十六条国际登记费用 第十七条销售凭证 第四章管辖权 第十八条主权豁免权的放弃 第五章与其他公约的关系 第十九条与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国际融资租赁公约》的关系 第二十条与《国际铁路运输公约》(COTIF)的关系 第六章最后条款 第二十一条签署、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 第二十二条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REIO) 第二十三条生效 R0257 第二十四条领土单位 第二十五条公用铁路机车车辆 第二十六条过渡条款 第二十七条关于某些条款的声明 第二十八条保留和声明 第二十九条公约下的声明 第三十条后续声明 第三十一条声明的撤销 第三十二条退出 第三十三条复审大会、修正案及有关事项 第三十四条保存机关及其功能 R0257 移动设备国际利益公约 关于铁路机车车辆特定问题的卢森堡议定书 本议定书各缔约国, 考虑到需要按照《移动设备国际利益公约》(以下称为“公约”)序言中阐明的宗旨, 实施公约中与铁路机车车辆有关的规定, 认识到有必要使公约适应铁路机车车辆融资的特殊要求, 兹就铁路机车车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章 适用范围和总则 第一条定义 1.除非文中另有规定,本议定书所用术语含义依从公约规定。 2.本议定书所用术语含义如下: (a)“保证合同”,是指一方作为保证人订立的合同; (b)“保证人”,是指为确保经担保协议或其他协议担保的债权人利益之相对义务得到履 行,而出具或签发担保书、即付保证、备付信用证或任何其他形式的信用保险之人; (c)“与破产有关的事件”,是指: (i)破产程序的开始;或 (ii)债权人向债务人提起破产程序或实施公约项下的救济的权利受到法律或国家 R0257 行为阻止或中止时,债务人声明中止支付的意图或实际中止支付; (d)“主要破产管辖地”,是指债务人主要利益中心所在地的缔约国,为此目的该国应被 视为是债务人的法定住所地;没有法定住所地的,应被视为是债务人的注册地或设 立地,但另有证明者除外; (e)“铁路机车车辆”,是指在固定轨道上,或者导轨间、上或下运行的可移动车辆,该 可移动车辆应装配有牵引系统、发动机、刹车装置、轴承、转向装置、受电弓、配 件和其他部件、设备及零件,以及技术资料、使用手册和相关记录。 第二条公约对铁路机车车辆的适用 1.公约应当按照本议定书规定的条款适用于铁路机车车辆。 2.公约和本议定书应被视为适用于铁路机车车辆的移动设备国际利益公约。 第三条排除适用 各方当事人可以通过与其他方的书面协议排除第九条的适用,排除或者变更本议定书除 第七条第3款至第4款以外的其他条款,或其效力。 第四条代表身份 一个人可以以代理、委托或其他代表身份订立协议,或者对铁路机车车辆上的国际利益 或铁路机车车辆的销售办理登记。在此情况下,该人有权主张公约项下的各项权利和利益。 第五条铁路机车车辆在协议中的识别 R0257 1.为公约第七条(c)项和本议定书第五条第1款(c)项之目的,包括以下内容的描述是识别铁 路机车车辆的充分条件: (a)铁路机车车辆的型号描述; (b)铁路机车车辆的类型描述; (c)说明该协议涵盖了所有目前和未来的铁路机车车辆;或 (d)说明该协议涵盖了除特定型号或类型的所有目前和未来的铁路机车车辆。 2.为公约第七条之目的,对符合前款规定识别条件的铁路机车车辆的未来利益,将在抵押 贷款人、附条件卖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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