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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的主体课件学习.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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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学一、自然人(NaturalPerson)的国籍

(一)国籍的概念(Nationality)
Nationality:Membershipinanationwhichmeanstherelationshipbetweenacitizenofanationandthenationitself,customarilyinvolvingallegiancebythecitizenandtheprotectionbythestate.

三个要点:(1)某一公民属于某国的法律资格;
(2)公民对国家的效忠义务;
(3)国家对公民的保护责任。(二)国际私法上研究自然人国籍的目的

1、判断是否涉外的标志之一
2、国籍是行使涉外案件管辖权的依据之一
3、关涉到身份关系法律适用问题(本国法)
4、决定某一外国人在内国享有何种法律地位
的问题
1、管辖权方面:
《民事诉讼法》第41、42条
第41条[离婚]:对因离婚提起的诉讼,如在国外有住所或者惯常居所的当事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而其住所地或者惯常居所地法院拒绝或者未提供司法救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享有管辖权。

第42条[收养]对因解除收养关系提起的诉讼,……被收养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享有管辖权。
2、法律适用方面:

《票据法》第97条:
“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三)自然人国籍冲突及其解决
1、自然人国籍冲突的类型
(1)积极冲突(positiveconflicts)
(2)消极冲突(negativeconflicts)
2、产生原因:各国关于国籍取得与丧失的规定不同。

举例:
(1)一对日本夫妇在美国境内生子(在英国籍船舶上,该传刚好行驶到美国领海)
(2)一对美国夫妇在日本境内生子3、自然人国籍冲突的解决
(1)积极冲突的解决:
a.国际上的一般做法
b.我国的做法:《意见》第182条“有双重国籍或多重国籍的外国人,以其有住所或者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2)消极冲突的解决:
a.国际上的一般做法
b.我国的做法:《意见》第181条“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居住地国法律;如未定居,适用其住所地法。”
*国际上解决自然人国籍冲突一般做法的图示:


内外冲突:内国国籍优先
积极冲突后取得国籍优先
的解决住所或惯常居所地国
外外冲突籍优先
与当事人有最密切
国籍冲突联系国家的国籍优先
的解决
当事人的住所地
消极冲突当事人的居所(无住所时)
的解决法院地(住所、居所不能确定)二、自然人的住所(Domicile)
(一)住所的概念
Domicile:aperson’strue,fixed,principalandpermanenthome,towhichthatpersonintendstoreturnandremaineventhoughcurrentlyresidingelsewhere.

住所(英美)的两要素:(1)客观上有居住的事实;(2)主观上有久住的意思。
大陆法系国家的住所概念更强调一个人是否在某地建立了生活根据地或业务中心。
一、英美法系关注住所胜于关注国籍。其住所的作用非常大,因此法律制度严格。表现在:
(1)任何人必须有住所;
(2)住所同时只能有一个;
(3)一旦取得,不得随意变动;
(4)选择住所必须具备行为能力(保证主观
意思的真实)。
二、英国对住所的分类:
(1)原始住所(DomicileofOrigin):因出生取得,在未取得选择住所前始终存在。
(2)选择住所(DomicileofChoice):基于具有行为能力人的选择,不问居住时间长短,注重久居的意思
(3)法定住所(StatutoryDomicile):基于法律直接
规定取得,针对不具有独立行为能力的人(DependentPerson,即16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精神失常的人,传统上还包括已婚妇女与军人),因此,又称依附住所(DomicileofDependency).(二)住所与居所、惯常居所概念辨析
1、住所(Domicile:solepermanenthome)
2、居所(Residence:usuallymeansbodilypresenceasaninhabitantinagivenplace.)
3、惯常居所(HabitualResidence:持续某段时间的一种经常的身体出现)
我国法律中出现的“经常居住地”的概念与惯常居所内涵基本一致。
(三)自然人住所冲突产生的原因
各国立法对住所的概念、分类,及住所的取得、变更、放弃等问题的规定不同。
(四)自然人住所冲突的解决
1、住所积极冲突的解决(与国籍冲突的解决类似)
2、住所消极冲突的解决
3、我国的规定:《意见》第183条:“当事人住所不明或者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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