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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法(XKX版)
第一章国家法导论
第一节国际法的概念
国际法,即国际社会的法,用以维护国际基本道德,调整国家间的关系。
国际法一般被定义为规范各国之间行为的规则。
第二节国际法的渊源
一、国际条约
是指国家间、国家与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相互间所缔结的“以国际法为准之国际书面协定,不论其名称如何”(1969,《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1(a)条)。
条约一般分为契约性条约和造法性条约。契约性条约主要是双边条约,其主要内容和目的是规定缔约国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造法性条约在形式上多是多变条约,其内容和目的在于规定未来国际行为的新的一般规则,或确认、确定、废止现行的一般性的习惯或协定规则,只有这类条约才被认为是国际法的渊源。
二、国际习惯
是指在国家交往中形成并被广泛接受为法律的一般实践、惯例或做法。
国际习惯是不成文的。
三、一般法律原则
一般法律原则是各国法律体系所共有的原则。
四、确定法律原则的辅助方法
确定法律原则的辅助方法有两种:司法判例和公法学家的学说。司法判例包括国际司法判例和国内司法判例。
五、国际组织的决议
第四节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一、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
①转化,即为了使国际条约能够在国内适用,通过本国的立法机关的立法程序,将国际条约的规定转变成国内法的形式。
②采纳或并入,即由国家做出原则规定,承认国际条约是国内法的一部分,国际条约可以在国内直接适用。
二、国内法在国际上的使用
①国内法的一些概念为国际法所采纳。②一国符合国际法的国内法,在国际关系中会受到尊重,从而在国外产生效力。③国内法可为国际法院或法庭所适用。
第五节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国际法基本原则的特征:①国际社会公认。②具有普遍约束力。③适用于国际法的一切领域。④构成国际法体系的基础。
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国际强行法:
强行法又称绝对法、强制法或强制规律,指必须绝对执行的法律规范,是与任意法相对应的概念。
一般国际法强制规则指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许损抑,且仅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一般国际法规则始得更改之规则。
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53条:条约在缔结时与一般国际法强制规则抵触者无效。
强行法的特征:①普遍性。②权威性。③稳定性。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①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②互不侵犯。③互不干涉内政。④平等互利。⑤和平共处。
和平共处原则最早的缔约国为中国、印度、缅甸,缔结时间20世纪50年代。
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一、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包括主权与平等两项原则。国家主权包括内部主权和外部主权,内部主权指国家在其管辖范围内对其他团体的优越性,外部主权指国家在其与其他国家的关系上行动独立和不受外部控制的自由。
主权平等原则是指各国间不论经济、社会、政治或其他性质有何不同,均有平等的权利和责任,并为国际社会平等的一员。
二、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原则
该原则所禁止的是非法使用武力或战争,并不是一味地反对所有武力或战争,该原则反对的是侵略战争,但支持自慰战争、民族解放战争。
三、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是指国家质检在发生纠纷或争端时,应通过和平方式予以解决,任何使用或企图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的行为都是违反国际法的。
四、不干涉内政原则
是指国家在相互交往中不得以任何理由或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地干涉他国主权管辖范围内的一切内外事物,同时也指国际组织不得干涉属于成员国国内管辖的事项。
干涉是指一个国家对另一国家的事务的强制或专断的干涉,旨在对该另一国家强加某种行为或后果。
五、民族自决原则
是指被外国奴役和殖民统治下的被压迫民族自由决定命运,摆脱殖民统治,建立民族独立国家的权利。
第二章国际法主体
第一节概述
国际法主体的条件:①具有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的能力。②具有直接享有国际法上的权利,承担国际法上的义务的能力。
国际法主义的范围:一、国际法的基本主体——国家
1、国家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2、国际法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3、国家之间的关系是最基本的国际关系。
二、政府间国际组织
1、在一定范围内具有参加国际关系的能力。2、在一定范围内具有缔结国际条约的能力。3、具有进行国际求偿的能力。
三、争取独立的民族
1、有一定的国际交往能力。2、有权采取包括武装斗争在内的不同的方式来争取和维护独立。
第二节国际法的基本主体——国家
国家的要素:①定居的居民。②确定的领土。③政府。④主权。
国家的类型:一、单一国和复合国。单一国是实行统一的中央集权的主权国家。复合国主要有联邦和邦联两种。①联邦: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成员单位依据宪法组成的联合国家。②邦联:是两个以上的完全主权国家为了某种特定的目的,根据它们之间共同缔结的国际条约建立的国家联合体。
二、独立国与附属国。独立国是指行使全部主权的国家。附属国是指由于封建统治残余关系或者帝国主义、殖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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