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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节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山东省节能节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根据《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以及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社会的意见》省财政厅设立了山东省节能节水专项资金。为加强资金管理切实发挥其引导和调控作用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节能节水专项资金是专项用于支持节能、节水工作的资金。各市、县也要加大投入努力形成上下联动、相互配合、相互支持的工作合力促进全省节水、节能工作。第三条节能节水专项资金按照相对集中、突出重点、科学论证、统筹兼顾的原则安排使用主要用于省重点用能企业节能节水技术研发、项目工程补助。补助方式原则为无偿补助和贷款贴息对重大技术进步项目也可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第四条节能节水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以下工作:(一)节能方面1、工业锅炉、窑炉改造项目;2、余热余压利用项目;3、绿色照明项目;4、节约、替代石油项目;5、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推广项目;6、新能源开发利用项目。(二)节水方面1、钢铁、有色、造纸、纺织印染、石油化工、酿造等行业废水“零”排放、水循环、中水回用项目;2、矿井水利用项目;3、海水淡化和海水直接利用项目。第五条实施以上项目须达到以下基本要求:1、节能项目节电达10%以上节煤或节油5%以上;2、节水项目水重复利用率95%以上单位产品耗水降低10%以上;3、项目采用的技术、工艺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或产品单耗达到省领先水平有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能起到示范作用。第六条根据国家和省产业政策要求每年初由省经贸委和省财政厅联合下达《山东省节能节水专项资金项目指南》(以下简称《项目指南》)以加强对全省节能节水工作的指导。第七条各市经贸委(经委)、财政局根据《项目指南》联合提报拟支持企业及项目的资金申请报告。重点项目须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省经贸委、省财政厅对项目进行初审后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第八条列入当年省财政资金扶持的节能节水项目要完善各种前期手续并按有关要求与项目主持单位签订节能节水目标责任书报省经贸委备案。省财政厅按项目企业预算级次拨付资金。第九条各市财政、经贸委要加强资金的使用监督确保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各市要定期向省财政厅、省经贸委报送资金使用情况。第十条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等建设管理规定落实投资计划切实加强对项目建设的监督、检查和管理确保项目顺利完成。第十一条各市经贸委、财政局要对贷款项目建立档案并跟踪监督。省将对竣工投产的项目进行鉴定验收。第十二条省财政厅、经贸委要组织有关人员对资金使用情况实行定期督察。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虚报冒领、截留、挪用专项资金否则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取消该单位以后年度享受专项资金支持的资格。触犯法律的由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第十三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