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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魏晋南北朝法制本章教学目的:通过本章学习,使学生掌握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制的基本内容,以及法律儒家化的内涵。
本章教学要求:介绍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制发展内容及其在中国法律史上的地位。
本章教学重点:魏晋南北朝时期刑事法律和司法制度发展的基本内容以及封建制五刑的确立。
本章教学难点:法律儒家化的内涵、意义以及封建制五刑的确立过程。
第一节魏晋时期的法律制度

立法概况
一、三国的立法
1.曹魏立法
曹操:《甲子科》
曹丕:《魏律》(《新律》)
以汉律为基础,将《九章律》中《具律》改为《刑名》,《兴律》改为《擅兴》,《厩律》改为《邮驿令》置于律外,增《诈伪》《请赇》《偿赃》等13篇,统为18篇。
立法概况
一、三国的立法
1.曹魏立法
《魏律》特点

--改革刑罚,刑罚制度进一步规范化
取消宫刑,将刑罚定为死、髡、完、作、赎、罚金、杂抵罪
--“八议”入律,礼律融合一、三国的立法
曹操
1.“治定之化,以礼为首;拨乱之政,以刑为先”
2.“惟才是举”,“选明达法理者,使持典刑”
一、三国的立法
2.蜀立法
诸葛亮等制《蜀科》
“刑政虽峻而无怨者,以其用心平而劝戒明也。”

诸葛亮:
1.审势立法,厉行法治
2.“科教严明,赏罚必信”

一、三国的立法
3.孙吴立法
基本沿用《汉律》
二、两晋的立法
1.《晋律》
晋武帝司马炎泰始四年(268年)颁行,亦称“泰始律”(20篇,620条)
“就汉九章增十一篇,仍其族类,正其体号,改旧律为《刑名》《法例》,辨《囚律》为《告劾》《系讯》《断狱》,分《盗律》为《请赇》《诈伪》《水火》《毁亡》,因事类为《卫宫》《违制》,撰《周官》为《诸侯律》,合二十篇,六百二十条,二万七千六百五十七言……凡律令合二千九百二十六条,十二万六千三百言,六十卷,故事三十卷。”



张斐、杜预“兼采汉世律家诸说之长,期于折衷至当”,对晋律进行注释疏义,亦下诏颁行,亦称“张杜律”。
二、两晋的立法
2.《晋律》特点
(1)体例设置更合理
将《刑名》篇分为《刑名》《法例》:
--用刑的原则与依据
--各篇宗旨
--对律文中未涉的内容作原则性规定

二、两晋的立法
2.《晋律》特点
(2)概念明确、规范
区分律与令的性质
张斐、杜预注律:“律以正罪名,令以存事制”
律:定罪量刑
令:典章制度

二、两晋的立法
2.《晋律》特点
(3)律文简要,“刑宽禁简”
删除繁杂内容,“蠲其苛秽,存其清约,事从中典,归于益时。”
(4)规定新五刑制度
死、髡、赎、罚金、杂抵(取消魏律的完与作)


二、两晋的立法
2.《晋律》特点
(5)礼律进一步融合
--确立“准五服以制罪”原则
--“杂抵罪”(贵族官员可用夺爵、除名、免官等抵罪)
《晋律》是魏晋南北朝时期唯一施行全国的律典

第二节南北朝时期的法律制度

1.南朝立法
——宋:沿用《晋律》
——齐:《永明律》,但未正式实施,仍沿用《晋律》
——梁:《梁律》,为南朝最大规模的立法活动,但仅在篇目上改动《晋律》
(梁武帝:“几可谓以佛法治国”)
——陈:《陈律》,但不成功,唯“官当”之制为后世所承
特点:拘于晋律,无甚建树

2.北朝立法

北魏《北魏律》

东魏《麟趾格》北齐《北齐律》
西魏《大统式》北周《大律》
《北齐律》(12篇949条)将晋《刑名》《法例》合为《名例》,将《盗》《贼》合为《贼盗》,将《捕亡》《断狱》合为《捕断》,将《卫宫》改为《禁卫》,删去《系讯》《关市》等《北齐律》:“法令明审,科条简要”
(1)确立“重罪十条”,奠定“十恶”
(2)合《刑名》《法例》为《名例》
(3)律典篇目确定为12篇
(4)确立死、流、徒、杖、鞭五刑
--上承汉魏律之精神,下开隋唐律之先河

程树德《九朝律考》:“南北朝诸律,北优于南,而北律尤以齐律为最。”

法律形式
律与令
“律以正罪名,令以存事制”
2.科与比消失,格与式发展
格:
后魏末时以“格”代“科”,仍为刑事立法,为律的补充,后为行政法规
式:
综合性法规,源于战国与秦时《封诊式》,西晋时为独立的法律形式,沿用至宋。
刑事法律的发展与法律儒家化
一、特权化规定
(一)“八议”入律
八种封建权贵犯罪,司法官须奏报皇帝进行决议,按其身份直接做出裁决。
亲、故、贤、能、功、贵、勤、宾
原则:“大者必议,小者必赦”
三国魏律正式入律,沿用至清
--维护封建等级特权制度刑事法律的发展与法律儒家化
(二)“官当”
某些官僚违法犯罪之后,可以其官职抵当相应的刑罚的制度
《陈律》正式规定“官当”并系统化,沿用至宋
《晋律》:“除名比三岁刑”,“免官比三岁刑”
(三)品官占田荫户制
西晋《户调式》:官僚贵族按官品高低占有免税土地和荫庇免役人口的特权
刑事法律的发展与法律儒家化
二、礼教化规定
(一)“重罪十条”
北齐律:
反逆、大逆、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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