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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记者近日从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了解到,为了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确保维修资金合理使用,我市在维修资金使用过程中,严格实行工程审计制度和现场勘查制度,坚持按比例拨付商品房维修资金,保证专项维修资金的合理使用,确保了业主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在管理方面采取了信息化管理,做到了维修资金应收尽收、安全存储、合理使用,维修资金交存量呈快速上升趋势,截至2011年底,余额已达3.94亿元。三是凡未办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备案手续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如果有收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务必在11月15日前,将所收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及利息如数返还给业主,并将收取和退还清单于11月25日前报呼市物业管理处备案。 四是凡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按要求做好清退、移交和备案等相关工作的企业,一经查实将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五是成立专项清查小组赴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督查,促使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及时自觉纠正违规行为。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定义、管理原则和监管部门(B级)案例:小区电梯罢工俩月,维修费用该谁负担?评析:案例:评析: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A级)(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主体案例:二手商品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该不该交?评析: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金额呼市从2011年1月1日起,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调整了维修基金收缴标准,调整后的标准为多层普通住宅每平方米50元,别墅和多层框架带电梯的住宅,每平方米上调至60元,高层住宅每平方米90元。 北京市已确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新标准。业主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照6层以下为每建筑平方米100元,超过6层为每建筑平方米200元的标准进行缴纳。(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方式(四)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业主委员会应当通知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应当通知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将该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划转至业主大会开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并将有关账目等移交业主委员会。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A级)(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范围和原则(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分摊规则3.售后公有住房与商品住宅或者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先按照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到各相关物业。其中,售后公有住房应分摊的费用,再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 4.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单位应当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程序1.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的使用程序2.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的使用程序3.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紧急使用程序(1)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有关材料,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列支;其中,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向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申请列支;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审核同意后,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2)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由物业服务企业持有关材料向业主委员会提出列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其中,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向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申请列支;业主委员会依据使用方案审核同意,并报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经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审核同意;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发现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使用方案的,应当责令改正;业主委员会、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四)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禁止(五)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的其他规定四、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B级)(一)房屋转让或灭失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处理(二)相关主体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管义务3.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1)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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