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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国际私法立法与学说的历史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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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的重点内容是:
国际私法的立法和理论发展历史,各阶段的主要代表人物和学说,及其在国际私法发展历史中的地位与作用。
一、国际私法的几种主要学说
(一)法则区别说
1.意大利法则区别说
代表人物巴托鲁斯,14世纪。是国际私法的鼻祖。
11世纪,罗马法作为普通法在意大利各城邦普遍适用,但各城邦根据已流行于各自领域内的习惯,制定了作为特别法的“法则”。为解决各城邦法则之间的冲突,产生了法则区别说。
学说的内容:主张将法则区分为三大类,即“人法”、“物法”和“行为法”。认为凡是物法,只能在本城邦内适用,人法则可随人在域外适用。意大利的法则区别说抓住了法律的域内域外效力这个法律冲突的根本点,开国际私法之先河。
2、法国法则区别说
代表人物杜摩兰及达让特莱。16世纪。

杜摩兰:为顺应新兴的商人阶级希望建立一个比较自由的市场的需要,提出著名的“意思自治”原则。在契约关系中,应该适用当事人自主选择的习惯法。这一原则后来成为合同法律适用中的首要原则。
达让特莱:主张严格的法律属地主义原则。在人法、物法之外又提出了“混合法则”的概念。认为,虽然“混合法则”既涉及人法,又涉及物法,但更接近于物法,具有属地法的性质。
3、荷兰的法则区别说
代表人物胡伯。17世纪。创立了国际礼让说,提出了著名的三原则:
(1)每一个国家的法律在其领土的界限内有其效力,并拘束其全体居民,但在此界限以外无效力;
(2)在一国领土界限内的一切人,不论是定居还是暂时居住,都应视为该国的居民;
(3)各国的统治者出于“礼让”,应互相尊重他国法律,使其在适用于本国境内以后,在其他国家也保持其效力,但以本国主权及臣民的利益不受损害为限。
胡伯的国际礼让说对英美国际私法理论产生重大影响。
(二)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
萨维尼,19世纪。创立了法律关系本座说。
该学说认为,各国的法律形成一个法律的共同体,而每一法律关系依其性质总是与一定地域的法律相联系,也就是说每一法律关系都象人有其住所一样,都有其本座,找出其本座,该地的法律就是该法律关系应适用的法律。
法律关系本座说在国际私法方法论上实现了根本的变革,提出法律选择应从法律关系而不是法则入手进行分析,进而找出其应适用的法律。

(三)孟西尼的国籍法说
孟西尼,19世纪。提出国籍说法。
该学说认为,国籍、当事人和主权这三种因素的作用构成了法律选择的基础,而其中国籍的作用尤为重要,任何法律关系所应适用的法律,原则上都应以国籍作为连结因素,只有在当事人另有意思表示或者在适用外国法违反本国公共秩序时,才可以采用国籍以外的其他因素来选择适用什么法律。
(四)戴西的既得权说
戴西,19世纪-20世纪初。英美属地法学派的代表人物。创立了既得权说。
既得权说从法律的严格属地性出发,认为一国法院在利用外国法律处理涉外案件时,它并不是承认和执行外国法,而是承认和执行依外国法取得的权利。
(五)柯里的政府利益说
柯里为美国著名学者,1963年出版了《冲突法论文选集》,系统论述了政府利益说。柯里将法律冲突分为“虚假冲突”与“真实冲突”两类:前者指某个案件所涉及的两个国家的法律在具体规定上发生了冲突,但是两者所体现的政府利益没有发生冲突;后者指某个案件所涉及的两个国家的法律不仅在具体规定上存在冲突,而且两者所体现的政府利益也存在冲突。柯里认为只有在真实冲突的情况下,才会发生法律冲突问题。柯里提出,解决法律冲突的最好方法,就是对“政府利益”进行分析,如果只有一个国家有合法利益,就适用该国的法律;如果两个国家都有合法利益,而其中一国为法院地国时,无条件地适用法院地法,如果两个外国有合法利益,而法院地国为无合法的利益的第三国时,既可以适用法院地法,也可以适用法院依自由裁量认为应适用的法律。
(六)最密切联系说
该学说产生于美国,其主要内容是:在选择某一法律关系的准据法时,应从质和量这两个角度对与该法律关系有关的各种主客观因素进行权衡,寻找法律关系的“重力中心地”,该中心地所属的法律即为法律关系所应适用的准据法。
二、国际私法的立法发展

国内立法。
1756年《巴伐利亚法典》,最早在国内法中规定冲突规则。
1804年《法国民法典》,对以后的国际私法立法发生重大影响。
19世纪末,出现了许多以单行法规来专门规定冲突法的立法方式,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有德国1896年《民法施行法》、1898年日本《法例》。
进入二十世纪以来,国际私法的国内立法的发生重要变革:立法数量急剧增多,调整对象逐渐扩大,立法形式趋于法典化,法律适用规范更具合理性,以及立法内容呈现出趋同化倾向。

国际立法。
从19世纪末叶起,开始出现一些从事统一国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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