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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章国际海事法律冲突与法律适用 本章的重点内容是: 各种国际海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一、船舶物权的法律冲突 二、国际海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海事合同关系的准据法 意思自治与最密切联系原则广泛适用于国际海事合同关系中。我国《海商法》第269条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船舶所有权、抵押权的准据法 船舶所有权的取得、变更和消灭,抵押权的设置等都必须进行登记。船舶在某国进行合法登记后,才能悬挂登记国的旗帜,受船旗国法律的管理和保护,所以在通常情况下(方便旗船舶除外),船旗国法律与船舶有关的物权有着密切的联系。在涉外海事法律关系中,船旗国法在船舶所有权、抵押权的问题上仍然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我国《海商法》第270条规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船旗国法律。”第271条规定:“船舶抵押权适用船旗国法律。”此外,第271条第2款还规定:“船舶在光船租赁以前或者光船租赁期间,设立船舶抵押权的,适用原船舶登记国的法律。” 船舶优先权的准据法 关于船舶优先权的法律适用,各国法律规定不尽一致,具体有法院地法、船旗国法、债权发生地法、船舶所在地法、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等,但是多数国家包括我国均规定采用法院地法。我国《海商法》第272条规定:“船舶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 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的准据法 我国《海商法》第273条关于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的准据法规定有以下3种情况: 1、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 2、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地法。 3、同一国籍的船舶,不论碰撞发生于何地,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 共同海损理算的准据法 共同海损需确定共同海损损失和共同海损费用的金额;确定应参加分摊的受益方及各受益方的分摊价值;各受益方最后应付的金额及结算方法;编制理算书等。由于共同海损理算涉及具体问题比较多,从方便的角度考虑各国主张其法律适用依其理算地法。我国《海商法》第274条规定:“共同海损理算,适用理算地法。”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准据法 对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有的主张适用法院地法,有的主张适用行为地法或船旗国法。我国《海商法》第275条规定:“海事赔偿责任限制,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船舶扣押的准据法 船舶扣押适用法院地法是各国普遍接受的基本原则。如前所述,船舶扣押就其性质而言,是一种保全。无论是诉前保全还是诉讼保全,均属程序法的范畴,而有关程序上的问题,各国法律均主张适用法院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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