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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隋唐时期的法律制度581年-618年唐(618年-907年)第一节隋代的法律制度二、《开皇律》、《大业律》与隋代法制的进步(二)新五刑体例的最后确定《开皇律》所定五刑(三)“十恶”制度的最后确定(四)重定“八议”、“官当”、“例减”、“赎刑”等特权制度第二节唐代立法概况二、唐律立法概况三、唐代的其它法律形式四、唐六典五、唐代法律的基本体系狭义的法律体系第三节唐代主要刑事法律制度(二)上请(三)例减(四)赎刑(五)官当二、技术性刑法原则及相关制度(二)自首减轻处罚(三)区分故意和过失(四)共犯者重惩首犯(五)疑罪从赦从赎(六)“保辜”论罪(七)区分“六杀”(八)区分“六赃”三、伦理性刑法原则及相关制度(二)“准五服以制罪”——亲疏有别、尊卑有别(三)“亲亲相隐”(四)“华夷有别”第四节唐代的主要民事法制(四)亲属法离婚制度第五节唐代政府体制和司法诉讼制度(二)唐代的三省与宰相制度三省办事流程中央司法机构审理规则对告诉资格的限制防止“诬告”和“越诉”受财枉法和纵囚违法行刑和拷讯“示”“豊” 与鬼神祭祀有关古代祭祀所用的器物 礼,所以事神致福也。从示,从豊,豊亦声。 ——《说文解字》 周 公礼法合一的具体体现十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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