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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汉朝法律制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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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汉朝法律制度思想:约法即减少法条,省刑即减轻酷刑,
实施黄老的无为而治。
表现:
刘邦仅“约法三章”
(杀人,死;伤人、盗,抵罪
———————古之贼、盗),
萧何《九章律》
仅在李悝《法经》六篇后
商鞅《秦律》六篇后
加《户》、《兴》、《厩》

刘邦第二阶段:独尊儒术,增修法律
汉武帝时,弃道入儒,
就军政、朝政等增修律、令、科、比,
单律就达60章

第三阶段:兴起律学,加重处罚汉武帝
东汉初,光武帝减轻刑罚,
之后渐趋严酷,律学却富有成果



启示:
古罗马中世纪资本主义
(纵欲、粗俗)(禁欲、崇高)(既物质又精神)


秦朝汉初(高祖、文景)汉武帝后
(法家:太暴)(道家:太温)(后世封建社会
——儒家:柔刚)二、法律形式
1、律:近似法典。如《九章律》
2、令:皇帝之命
3、科:行政法规(单行法规)
(秦之课,后之格)
4、比(秦之廷行事、后之例)

课、科含义:a、条款、法条。如:作奸犯科
b、处罚、法办。如:课以刑法
科之出现:有人认为不是汉,而是三国的曹魏

“比”之流行:
第一、生活复杂多变的必然
秦之于战国,汉之于秦,元之于宋……

第二、法律儒家倾向的必然
引经决狱——董仲舒、应劭(儒经进司法)
引经注律——杜周、杜延年、郑玄(儒经进立法)





董仲舒郑玄郑玄注论语残简第三、徇私枉法趋势的必然

英美判例法——思维之因


个别,归纳


中国古判例——政治之因


德>法,政治>法律,行政>司法













第二节汉朝刑法制度第二、亲亲得匿原则可包庇、窝藏犯罪亲人,但谋反、大逆等除外。亲亲


魏晋南北朝的五服定罪、存留养亲


其中,卑亲属首匿尊亲属,无罪
尊亲属首匿卑亲属之罪,罪至殊死,上报廷尉

秦朝,则亲属可相诉,有见知不举罪,鼓励告
奸第三、官犯先请原则贵族、官僚(300石以上)犯罪(耐刑以上),先奏请皇帝。尊尊


魏晋南北朝的“八议”入律


秦朝:
字面上,“一断于法”,
破除“刑不上大夫”
第四、自首减免原则“先自告出其罪”,比秦朝细化:数罪并罚中,自首一罪,只免一罪;
犯罪集团中,从犯自首,主犯不免。

如:谋反,通奸,自首谋反,通奸不免
谋反,从犯自首,主犯不免



二、刑罚制度的改革其中文景刑制改革,贡献甚大。
该改革源于缇萦为父求情。







(淳于)缇萦文帝(刘恒)景帝(刘启)第一、废除肉刑、保留宫刑、减少死刑
肉刑:黥、劓、剕(刖、膑)、宫
文帝废肉刑:
黥髡钳城旦舂(5年徒刑)
劓笞(300)
斩左趾笞(500)
斩右趾弃市
宫:未改
死:减少,
改“磔”为“弃市”
另创“殊死”(斩首)
废止肉刑的意义:
a、保存劳力之需;
b、道家省刑之用;
后:儒家德治;
c、走向文明之举。
第二、明确规定徒刑刑期(3个月——5年)
刑期:西周至秦,有规定,但不明确

第三、对妇女行刑实行优待
妇女:6月刑期者,可改“顾山”
孕妇、产妇、哺乳者,不连坐
三、主要罪名的制定
第一类:危害皇权之罪不忠(要求“尊尊”)
阿党、附益、左官、酎金、事国人过律、僭越、出界等——对付诸侯

不敬、大不敬、擅入宫门、泄露朝密、非议先帝、诽谤政治、攻击皇帝近侍、怠慢皇帝御物(牲畜、玉杖等)——对付乱贼
(乱党)群饮酒、首匿(乱党)、见知故纵(乱党)等——对付叛贼


后之“重罪十条”(“十恶不赦”)

第二类:危害父权之罪不孝(要求“亲亲”)
不孝者,弃市
第二节汉朝民法制度
二、物权债权
1、物权
土地、房产、牲畜等——既可国有
土地、房产、牲畜等——也可私有
其他生产资料、生活资料——私有
遗失物——拾得者,无人认领,大者归公,小者归己





国家抑制土地兼并,并要求“依律占租”
2、债权
买卖契约(“券书”)
租佃契约(“租契”)
借贷契约


注意:合同条款详细;
地租、借贷利率高,赔偿不
了者,沦为奴婢


三、婚姻家庭
结婚:一夫一妻多妾,
女先30(西汉)后(东汉)20,男30不婚,
五倍纳税
离婚(休妻):“七出”,但“三不去”




家庭:世代同堂,休言析产;子不孝,弃市
继承:a、宗祧制(综合的法定继承)
(其中官职、爵位继承,须嫡长子,
财产继承,不份嫡庶,子女均分)
b、遗嘱继承(“遗令”、“先令书”)
收养:太监可收养子


评:世代同堂
政治目的:皇帝借助家长,国家借助家
庭,加强父权
实际结果:可能导致子能弱化第四节汉朝司法制度
二、诉讼制度

(当事人)“告劾”:似自诉
第一、“告劾”
(官府)“举劾”:似公诉


“告劾”依据:《告缗令》
“举劾”依据:《见知故纵,监临部主之法》
诉权限制:晚辈告长辈,下级告上级,
除非谋反之类的罪一般人被诉:立即逮捕
第二、逮捕
贵族、官员被诉:“有罪先请”

审理(“鞫狱”):“五听”审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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