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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涉外物权的法律适用第一节涉外物权的法律冲突三、涉外物权的法律冲突 1、物权的主体 2、物权的客体 3、物权的种类和内容(我国物权法规定的物权种类和内容) 4、物权的取得、转移、变更、消灭的条件 5、动产与不动产的区分 6、物权保护方法第二节物之所在地法原则(二)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理论: 1、主权说; 2、法律关系本座说; 3、利益需要说; 4、方便说和控制说。 物权关系依物之所在地法,是物权关系本身的性质决定的。 (三)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范围 (1)适用于动产与不动产的区分;(2)决定物权客体的范围;(3)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物之所在地法决定;(4)物权的取得、变更、转让、和消灭的方式及条件,一般由物之所在地法决定;(5)物权的保护方法由物之所在地法决定。(四)物之所在地法的例外 (1)运送中的物品的物权关系一般适用送达地法或发送地法。(2)船舶、飞行器等运输工具之物权关系一般适用登记注册地法或旗国法。(3)外国法人正常终止或解散时有关物权关系一般适用法人属人法(财产的清理和归属)。(4)与人身关系密切的动产:如继承中的动产;婚姻关系中的动产;亲子关系中的抚养费。 (5)无主土地上的物。 (6)外国国家财产所有权。 物之所在地法的例外的例外: 1、当运送中的物品长期滞留某地,而对该物品的买卖、抵押时; 2、运送中的物品途径某国,主管当局依第三人的请求对货物予以处置或扣押时; 3、当代表运送的物品的所有权凭证在交易所成交而发生物权转移时; 4、提单等凭证特别规定时;第三节征收征用中的法律适用问题(二)关于征收的法律冲突 1、征收的条件: 2、补偿的标准: (三)征收中的国际私法问题 1、一国征收(国有化)法律对在其境内的外国人的财产的效力问题; 2、一国征收(国有化)法律对于该国人境外的财产的效力——即域外效力问题。 案例马来西亚4原告诉广澳公司和兴利公司案 印度某贸易公司作为买方,于1985年5月分别与本案原告4公司签订了4份货物买卖合同,标的为工业用油2000吨,二十号标准橡胶1500吨。1985年7月,4原告根据各自的买卖合同,共同租用了巴拿马籍货轮“热带皇后”号,承运上述货物。该船长分别签发了提单。目的港为孟买.。“热带皇后”在驶向印度途中失踪。 一个月以后,广澳公司(广东)和兴利公司(北京)经香港某公司经理介绍,与香港利高洋行(本案第三人)签定了买卖标准橡胶1460吨和工业用油1456吨的成交确认书,价格条件为CIF汕头。8月底,一艘“塔瓦洛希望”号轮船抵达汕头港.广澳公司向海关申报进口时,由于没有领取橡胶进口许可证,海关只验收了工业用油,对橡胶加以监管。由于工业用油有变质危险,广澳公司留5桶作样品,其余的在1985年10月至1986年4月全部出售。 1985年8月,接受原告投保的保险公司经过调查认为,停靠在汕头的“塔瓦洛希望”号轮船就是“热带皇后”号,从该轮船上卸下的货物就是原告丢失的货物。在与被告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原告以持有该批货物的正本提单为由,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确认原告是货物的所有权人,并要求被告无偿返还货物,如货物已被处置则赔偿。 请问:1.本案涉及几个法域? 2.法院管辖权的根据是什么? 3.法院应该如何适用法律? (参考) 第四节涉外信托的法律适用 二、信托的法律冲突及解决 (一)信托的法律冲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信托中的财产转让问题。 2、信托财产的范围问题。 3、信托成立的方式问题。 4、信托当事人的能力问题。 5、信托的解释和管理问题 6、受托人责任问题。(二)信托的法律适用 随着信托制度的发展,出现信托自体法理论: 即信托适用当事人欲使信托受其支配的法律;如当事人无此明示选择,且不能依情况认定当事人选择的意向时,信托适用与信托有最密切、最真实联系的法律。 但,对于不动产信托,物之所在地法仍是主要的冲突规则。 三、《关于信托的法律适用 及其承认的公约》 1984年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制定。 共五章32条。 第一章是关于公约适用范围的规定; 第二章是关于信托准据法的规定; 第三章是关于信托承认的规定; 第四章是关于一般条款的规定; 第五章是最后条款。 第五节:国际破产的法律适用二、破产案件的法律适用 (一)破产要件的法律适用 1、形式要件2、实质要件: ——法律适用:破产要件涉及诉讼权限和诉讼形式,属于诉讼程序问题,适用法院地法。 (二)破产财团的法律适用 1、破产财团的范围的冲突: 2、破产财团的法律适用(三)破产债权的法律适用 1、破产债权的法律冲突:清偿顺序 2、破产债权的法律适用:破产宣告国法 (四)破产管理的法律适用 1、破产管理的法律冲突: 2、破产管理的的法律适用: (1)破产管理中的程序问题:法院地法 (2)破产管理中的实质问题:如管理财产的变价问题依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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