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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土地承包经营权利分割相关问题
案例:
丈夫患精神分裂症,妻子离家出走八年之久,两人于1999年正式离婚,妻子放弃了对两人共同财产——房屋和果园的分割权。年迈的老父靠着辛勤劳作经营着果园,儿子离婚前欠下的七万多元债务也眼看着要还清了。2007年,前妻向乡农村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索回已带来经济效益的果园份额,被仲裁驳回。丈夫患病,妻子离家。
1985年,瓦房店土城乡某村男子李贵平(化名)与同村的王凤(化名)相识了,尽管王凤比李贵平大了两岁,但两人还是相恋了,半年后,两人按民俗举办了婚礼。
1987年3月,两人生了一个男孩。可直到1988年3月,李贵平和王凤才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李贵平的老父李向阳为了让他们生活得更好,为他们盖了四间平房,还将后山的一片荒山开垦了出来,用来种植苹果好挣钱。
好景不长,丈夫李贵平得了精神分裂症。看着年幼的儿子和患病难愈的丈夫,自觉难以承担起家庭重负的妻子王凤毅然决定抛弃家庭,1991年,王凤在未办理任何离婚手续的情况下离家出走,而李贵平在找妻子的时候把脚摔成了残疾。
为了给儿子治病、承担一年8000多元的治疗费用,父亲李向阳四处借钱,欠下不少债务。李向阳只好默默地承受起儿子家的重担,一边精心种植着开荒而来的果园,一边照料着孙子。
1999年,出走八年的妻子突然回到家中,向丈夫提出离婚,态度非常坚决,最后走上法庭。庭审后,王凤向瓦房店法院表示,自己愿意放弃对房屋和果树的共同财产的分割权。当年8月,法院判处王凤与李贵平离婚,两人的儿子与王凤生活。
前妻索要土地,两人离婚后,老父李向阳像老黄牛般地经营着果园,苹果一年年地丰收,儿子儿媳离婚时荒置的果园成了家里的“摇钱树”,眼看着债务即将还清,李向阳的心越来越宽了。
2007年10月,前妻王凤向土城乡农业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递交了申请,要求索回属于自己的土地,包括耕地及果园,因为她的那一部分土地原先是分配在李家,这块地由李向阳代为经营的,现在,她应取回属于自己的那一份土地。
仲裁委查明,当年由于王凤外出打工不在家,丈夫又患有精神病,没有直接领取应得的三人份家庭承包地,李贵平户3人应分的产量为每人800斤,房屋左右、后地产量为500斤。房屋左右、后地产量即荒地开垦出来的果园产量,也就是王凤在离婚时放弃的那部分家产。
今年1月,仲裁委裁决,王凤及其儿子应分产量1650斤(其中菜园50斤),不足部分由村委会负责补给,而李贵平的土地经营管理权,以法院判决为准,果园仍然归其所有,由李向阳代为经营。
律师解析: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依法应当予以保护。在司法实践中,大多数涉及农村当事人的离婚案件,都涉及当事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问题。
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我国农村普遍实行的是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承包方为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有承包合同的或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法院通常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区别对待:
1、	婚后,夫妻以一方名义签订承包土地合同或发放经营权证的,夫妻双方均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均有承包主体资格的,解除婚姻关系时,可以按照承包户各成员的份额进行分割,同时考虑老人赡养,子女抚养及家庭成员的身体状况等具体情况,合理进行分割。但如果夫妻一方是城镇居民的,无权分割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2、	如果婚前一方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婚后另一方户口迁入的,离婚时要求分割的,也应区别对待。
(1)、承包土地所在地是按照1995年9月国务院《关于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制的通知》中的“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办法进行土地承包责任田划分的,不管离婚当事人是否属于同一经济组织,则迁入的一方在离婚时要求分割另一方承包土地的,法院不予支持。
(2)、一方婚迁后,落户所在村的村集体按照“大稳定、小调整”的方式用集体的预留地、开垦地、他人交回的承包地增补给该户承包土地面积的,则迁入方在离婚时要求分割承包土地经营权的,法院只对一方婚迁后此户增补的承包地部分予以处理。
同时,在处理离婚案件中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方面,法院通常遵循1、严格保护离婚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原则;2、有利于生产,方便经营、管理的原则;3、保障家庭成员享有均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原则。分割的方式通常采用分割、折价补偿、代耕、轮耕等方式。
关于开垦荒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及相关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等要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发包。非经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发包,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无权对荒地进行开垦使用。对于非法开垦的荒地不受法律保护,土地管理相关部门或者村委会都有权收回。但若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使得荒地变为农用地的,对于开荒者人力物力的投入也可以考虑给予一定的补偿。
本案中,王凤与李贵平同为本村村民,王凤应分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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