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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
人民检察院的审查起诉和提起公诉,正好处在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到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过程的中间环节,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由检察机关对先行的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和后续的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也是刑事诉讼能否依法顺利进行的重要保证。所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责对于保证司法机关严格公正执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的范围:
刑事诉讼监督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核心部分,是对刑事诉讼中的一切违法问题予以及时纠正的活动总称,具体可将其分为刑事侦查监督、刑事审判监督和刑罚执行监督等三个方面。这些监督的内容既互相联系,又各有区别,共同构成一个完整的刑事诉讼监督体系。其成效如何不仅直接反映出检察机关职能履行的情况,同时也对国家法治建设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
依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具体实际情况,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的监督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立案监督。检察院一方面依法监督纠正公安机关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等问题;另一方面依法纠正滥用刑事手段违法立案的问题。(2)侦查监督。主要包括各项侦查行为以及强制措施的运用是否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有无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是否存在超期羁押现象,有无司法侵权行为,侦查人员是否贪污受贿或徇私枉法,侦查终结的方式有无违法之处等。(3)审判监督。包括人民法院是否遵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有关原则、制度和审判程序,强制措施的运用是否合法,审判人员有无贪污受贿、徇私枉法等渎职行为,是否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有无超期办案现象,对案件的实体裁判和程序处理决定是否合法等。(4)执行监督。包括开始执行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有无非法拖延执行的情况,执行刑罚的场所、方法、手续是否合法,执行中对刑罚的变更或对刑罚执行方法的变更、对新罪漏罪及申诉的处理有无违法之处,执行人员是否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私放罪犯、虐待罪犯等渎职行为。
二、刑事诉讼法律监督存在问题及原因:
由于种种客观因素的存在,诉讼监督工作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
1、刑事侦查监督方面。在整个侦查活动期间,公安机关的某些违法侦查活动存在不可逆性或不可纠正性,如侵犯了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而检察机关主要通过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阶段审阅案卷来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实施事后监督,对诉讼参与人某些合法权益的侵犯已经成为事实,即使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或检察建议,也只能是对责任人作出相应的处罚,预防以后此类问题的再次发生,难以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实施同步监督。
2、刑事审判监督方面。行使审判监督权的目的是确保人民法院统一正确行使审判权,严格依法办事,防止审判权滥用,维护司法公正。但在实际操作中,往往出现对审判程序违法行为监督滞后,丧失力度的情况,公诉人对法庭审理中有无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情况,只是记明笔录,而非当庭指出,要求纠正。这样规定如果过于绝对也存在明显弊端。
3、执行监督存在的问题。当前在执行监督方面存在一个普遍性问题,即对缓刑、暂予监外执行的犯人在判决、裁定机关与执行机关的衔接上有严重疏漏,在管理和执行上出现严重脱管失控;另外由于现行刑诉法大幅度地扩大了罚金刑的适用范围,在审判实践中判处罚金刑的较多,但是由于没有制订有效的收缴措施和保障制度,使罚金收缴十分困难,致使罚金刑空判。而这些问题一般来说都很隐蔽,检察机关大多难以掌握,严重影响了刑罚功能的发挥和法律的尊严。
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刑事诉讼监督产生问题呢?从现实诸多方面来考察,主要有以下几点:
1、从立法上看,我国刑事诉讼监督立法上缺乏相应可操作性。虽然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但在刑事诉讼监督过程中,许多相应条款规定的过于笼统或不够明确,缺乏在监督环节过程中具体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这样就在客观上增加了监督主体的工作难度,而使该环节和程序上的监督出现“真空带”。
2、从操作中看,刑事诉讼监督关系难以形成侦控合力。自从公安机关实行侦审合一改革之后,刑事案件多头报捕,证据材料十分粗糙,因证据不足不捕案件大幅度上升,有的公安机关因不服不捕决定,走复议、复核程序,既延误了诉讼时间,又浪费了诉讼资源。有的公安机关对证据不足的案件不是积极的完善证据,而是采取“冷处理”的办法,能拖则拖,不能拖就简单地处理一下便重新报捕,再不行就以劳动教养了事,对这些问题不是发几份“检察建议书”或几张“纠正违法通知书”就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
3、从社会环境看,群众法制意识欠缺。人民群众的法制意识普遍不高,不仅对检察机关的地位、职能、等方面缺乏了解,有的甚至担心官官相护,自找麻烦,许多群众遇到应当向检察机关抗诉、申诉和控告的问题,还不知道找检察机关寻求保护,甚至不愿向检察机关提供证据,干预和影响刑事诉讼监督的开展。
三、检察机关要牢固树立“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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