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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制度概论》考前串讲
余航
本学期考试形式和题型
闭卷考试
题型为:单选、多选、简答、论述和案例分析
各章重点第一章律师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律师、律师制度和律师法概念
律师的性质、地位、作用和职能
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制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西方律师制度的起源和罗马律师制度的特点
第二章律师的权利和义务
律师权利概念
律师权利内容:
•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人身权不受侵犯(概念、存在问题、立法改善、职业豁免权等)•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职业豁免权)•律师在参与诉讼活动中因涉嫌犯罪被依法拘留、逮捕的,拘留、逮捕机关应当在拘留、逮捕实施后24小时内通知该律师的家属、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以及所属的律师协会。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概念、存在问题、立法改善、申请取证和自行取证)
诉讼中各项权利:
查阅案卷权、(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关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
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
会见和通信权(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有得到人民法院适当的开庭通知的权利、出席法庭、参加诉讼的权利、获取本案各种法律文书的副本的权利、代行上诉权
拒绝辩护、代理权(概念、原因等: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
第二章律师的权利和义务
律师义务(概念、内容)
律师对于当事人的义务:
忠实的义务
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不得牟取当事人的利益: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与对方当事人或第三人恶意串通
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委托的义务与尊重当事人解除委托的权利
保守秘密的义务
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
律师对于司法机关的义务
律师真实义务
维护司法公正与司法秩序的义务
律师不得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
律师不得向有关人员请客送礼,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
律师不得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和隐瞒事实以及妨害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
不得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不得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
不得承办特定案件的义务
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的义务。
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律师法》41条: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两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律师的法律援助义务
律师的隶属义务:不能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
第三章律师资格与律师执业
律师资格概念
律师资格的取得
律师执业的条件:积极条件、消极条件
1.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受过刑事处罚(过失除外)
3.被开除公职或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通过考核方法取得:《律师法》第8条
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
在法律服务人员紧缺领域从事专业工作满15年;
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并具有相应法律知识;
申请专职律师;
律师执业申请程序
应提交的文件:
(一)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
(二)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
(三)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申请机关:设区的市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审核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第三章律师资格与律师执业
律师执业的限制性规定
1、《律师法》第十条规定:“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申请换发律师执业证书。律师执业不受地域限制”。
2、《律师法》第十一条规定:“公务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职期间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3、《律师法》第十三条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辩护业务。
4、《律师法》41条规定:“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两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第四章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
律师职业道德概念:是指从事律师职业的人所应信奉的道德准则,以及在执行律师职务的过程中所应遵守的道德规范
律师职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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