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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日无障碍设计法规发展比较研究 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和人口老龄化的加剧,无障碍设计已经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无障碍设计是指为各种人群,在使用建筑、产品或服务时创造平等条件,并便于访问和使用。 本文旨在比较中美日三个国家的无障碍设计法规发展情况,从法规颁布时间、法规内容、执行情况等方面进行分析比较。 一、法规颁布时间 在无障碍设计法规颁布方面,日本是先行者,早在1961年就颁布了“设计建筑物条例”。而在美国,第一个针对无障碍设计的法规是1973年颁布的“禁止残疾人基于残疾进行歧视法案”,此后的几十年里,各种关于无障碍设计的法规、标准相继出台。而在中国,最早的无障碍设计法规是1990年颁布的《城市建设标准规范》,至今为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台了《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条例》、《残疾人保障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无障碍设计与残疾人保障相关的法规。 二、法规内容 针对无障碍设计,三个国家的法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建筑物配套设施 美国的《美国残疾人法案》,规定公共设施中必须符合无障碍设计;日本的《建筑物法》要求公共建筑物中必须有无障碍设施,如无阶梯坡道、电梯等;中国的《城市规划与设计标准》要求公共建筑物必须配备便利老年人、残疾人和儿童使用的设施和设备。 2、交通设施 无障碍交通设施是三个国家无障碍设计均重视的领域,包括无障碍通道、无障碍车辆、无障碍停车场等。美国的《美国残疾人法案》要求公共交通工具必须符合无障碍要求;日本的《道路交通法》规定道路、人行道必须建立无障碍设施;而中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道路、桥梁、隧道等建设应该保证可通行、安全、便捷。 3、媒体领域 无障碍媒体是指使视觉、听觉和认知障碍的人都能够访问,如盲人用的点字书、电视上的字幕等。日本的《无障碍法》规定在信息化社会中建立无障碍环境,实现无障碍传播、接收和处理信息;美国的《电视辅助装置法案》规定电视设备必须支持关闭字幕功能和其他无障碍功能使用。 三、执行情况 法规的颁布是为了让社会更公正、公平、让更多人受益。但是,无障碍设计法规在执行方面仍然存在挑战。三个国家中,执行无障碍法规最为完善的还是日本,日本通过广泛的政策宣传和法律监督机制,以及全日本残疾人联合会、普通社团法人无障碍环境推进组织等社会组织的配合,使得无障碍设计的执行状况得到了较大程度的推动。 在美国,尽管针对无障碍执行的规定、机构都做得不错,但是有些机构的诉讼防护措施,或者相关法规限制,如美国的《美国残疾人法案》存在内在的缺陷。例如,一些车站和机场会滥用相关规定,对于一些残疾人人士不友好,或者相关的监管机构没有大力的推广和宣传相关规定。 在中国,实施无障碍设计的效果并不十分明显,针对一些公共场所,如商场、公厕、机场、公交车等,还是存在一些存在无障碍缺乏的特征,如地铁、机场通道斜率不合适、门口可能会存在障碍物等,还存在着早期无障碍设施几乎没有升级、更换的情况。 四、结论 无障碍设计是一个关注残疾人和老年人的公共议题,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口老龄化加剧,只有不断推进无障碍设计的发展,构建无障碍环境,才能让更多的人获得应得的权利和机会。中美日三个国家在无障碍设计的立法方面有一定的不同,在关注点和作用方面也有所区别。在实施方面,三个国家的执行情况有待进一步提高。因此,建议各国进一步加强宣传教育、鼓励行业自律、加强监管,并尝试借鉴其他国家的实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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