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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期末考试题型及复习范围 一、考试题型 单选题:10个,每题2分,共计20分; 多选题:10个,每题3分,共计30分; 名词解释:4个,每题5分,共计20分; 简答题:2个,每题10分,共计20分; 案例分析:1个,共10分。 二、名词解释及简答题考试范围 法则区别说:(33—34) 巴托鲁斯采用法则区别法,把各城市国家的法则区分为(物 法,和人法(两分法),分别具有城内效力和城外效力。“物 法,是属物的,也称属地法,用来解决物权、行为方式(包 括遗嘱的执行、行为的限制、诉讼,等问题;人法是属人的, 也称属人法,用来解决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身份关系 等问题。严格来说,“法则区别说”不是法而是法学,实质 上是“区际私法学”或区际冲突法学 14世纪在意大利兴起的“法则区别说”,经过15世纪,于 16世纪传入法国,出现了“法则 三分法”:物法、人法和法国学者杜摩兰增加的“混合法 则”;同时,杜摩兰还提出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站在 杜摩兰对立面的达让特菜,提出法律或习惯的属地原则,主 张各省区在法律上自治,主张把领域内的一切人、物、行为 都置于当地习惯控制下。 法律关系本座说:每一种法律关系,按其性质都和某一选定 的法律制度相联系,归属于该“法域”,即法律关系具有确 定的,本座,:冲突法的任务正在于按照具有普遍意义的标 准,具体地确定法律关系的本座及应适用的法律。 国际礼让说:(34)17世纪,法则区别说发展到了荷兰, 形成了荷兰的法则区别学派,荷兰学者仍然采用“法则区别” 方法,但在‘法则区别”方法基础上提出了“国际礼让说”作为 适用外国法的理论根据。其中,胡伯和保罗.伏特的“国际礼 让说”最为典型。胡伯在(论罗马法与现行法》中提出了著名 的(胡伯三原则(1)一国法律约束领土上的一切人,在城外 无效,(2〉在一国境内的居住者,不论是经常或是哲时居住 的,均属该国国民(3)在外国领域内有效适用的法律,在内 国领域内可以依照“礼让原则”准予适用。这一学说由荷兰学 者首先在苏格兰传播,经苏格兰传人英格兰,然后传到美国, 成为英美国际私法的基石。美国1834年斯托里的《冲突法 评论》中的属地主义,就是承装了荷兰法则区别说学者的属 地主义和“国际礼让说”,奠定了美国国际私法学的基础,一 直影响到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美国国际私法学。同时,“礼让” 说还传播到了意大利、法国、德国等欧洲国家 冲突规范:是指在调整国际民事关系时,指明某一国际民事 关系适用何国法律来确定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律规 范。(43—44) 法律冲突:是指调整统一社会关系或解决同一法律关系的不 同法律之间,由于各自内容的差异和位阶的高低而导致相互 在效力上的抵触。 涉外民事关系:是指在民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权利义务据 已发生的法律事实诸因素中至少有一个外国因素的民事关 系。 先决问题:是指一国法院在处理国际私法的某一争诉问题时, 如果必须以解决另外一个问题为先决条件,便把该争诉问题 称为“本问题”或“主要问题”,而把需要首先解决的另一 问题称为“先决问题”或“附带问题”。先决问题的解决直 接影响主要问题的审判结果。 公共秩序保留:指一国法院依其所属国的冲突规范本应适用 外国法时,因该外国法的适用会与法院地国的重大利益、基 本政策、道德的基本观念或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而非排除 其适用的一种保留制度。 公共秩序保留的特点和作用: 特点:(1)符合主权原则,为主权原则所允许; (2)内涵不具体,不明确、富有弹性,运用 时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和伸缩性; (3)比其他限制外国法的制度更直接、更彻 底地排除外国法的适用; (4)从法律上把不适用外国法的责任推给了 相应外国法。 公共秩序保留的作用:排除外国法的适用,否定根据外国法 产生的权利和义务,是适 用冲突规范必要的补充手段,起“安全阀”的作用。 法律规避:是指国际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为了逃避本来 应该适用于他们之间民事关系的实体法,通过故意制造条件, 改变冲突规范的连结点,而适用了对其有利的另一国实体法 的行为。 从法律规避的概念可以看出,构成法律规避必须具备下列要 件。 (1)行为的主体是国际民事关系的当事人。 (2)当事人在主观上存在故意,也就是说,当事人主观上有 逃避某种法律的动机,法律规 进是当事人有目的、有意识的行为所致。因此,法律规避又 被称为“僭窃法律”“诈欺规避” ·诈欺设立连结点”等。 (3)规避的对象是本应适用的法律中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范, 而不是任意性规范。因为, 任意性规范对当事人来说,既是可以适用的,也是可以不适 用的,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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