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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合同 甲方:魏发友乙方:福建理顺律师事务所 根据《合同法》及《律师法》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经充分协商一致,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事务签订合同条款如下: 一、甲方因不服仙游县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证一案,特委托乙方代理,乙方指派王金财律师为承办人,委托期限至一审终结。 二、委托权限为以下第项权限: 壹、一般代理:指参加诉讼活动; 贰、特别代理:指参加诉讼活动,并有权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提起反诉。 三、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以方式向乙方支付律师费人民币。如开庭前甲方未付清,乙方有权拒绝出庭。 办理案件所需交纳的鉴定费、公证费等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律师办案所需的旅差费、通讯费、材料费等费用由甲方承担并据实支付给乙方。 如案件被发回重审或再审,甲方需继续委托乙方代理的,双方应另行商定律师费并签订委托代理合同。 四、甲方应向乙方律师全面、真实陈述案情,并详尽提供与案件有关的真实证据复印件,原件由甲方在庭审时直接交由法庭核对。 乙方律师应认真负责办案,尽力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五、如甲方故意隐瞒真实案情,或提供虚假证据给乙方律师,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不退还甲方已收的律师费。 甲方无故单方解除委托的,乙方已收的代理费不予退还;如乙方已开始办理受托事务但尚未交纳律师费的,乙方仍应按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的金额支付给甲方律师费。 因甲方撤诉、与对方当事人和解,或不可归责于乙方的原因造成乙方未能实施全部代理活动的,乙方不退还已收的律师费;甲方尚未交纳律师费的,甲方仍应按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的金额支付给乙方律师费。 六、乙方无故单方终止代理的,应全额退还给甲方已收的律师费。 七、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八、其他: 甲方:乙方:福建理顺律师事务所 代表人:代表人: 签订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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