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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院关于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几个典型判例2010.7.2作者:
以下是上海法院关于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几个典型判例,从中可以掌握上海法院认定侵权和确定赔偿数额的一些标准和尺度。
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纠纷一案(2004)沪一中民五(知)初第字144号原告上海华银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北松路1501号。法定代表人顾锦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东辉、倪晔,上海市一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富仕日化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西渡镇发展村。法定代表人顾仁忠,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兴野,男,汉族,1976年8月10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联发街15号。委托代理人任海勇,男,汉族,1962年5月5日出生,住上海市徐汇区钦州南路531弄27号402室。被告吴江市江南日用化学品厂,住所地江苏省吴江市平望镇联南村。代表人张琮,厂长。原告上海华银日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富仕日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仕公司)、吴江市江南日用化学品厂(以下简称江南厂)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纠纷一案,本院于2004年8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原告申请,本院于次日作出民事裁定,对两被告价值人民币50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对被告富仕公司生产、销售的“华尔美”洗、护发素产品予以证据保全。同年9月28日,本院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东辉、被告富仕公司两委托代理人和被告江南厂的代表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早在1986年已经开始生产、销售“蜂花”洗发精、护发素产品,并多次荣获奖励。该产品属于知名商品。该产品具有特有的包装容器和装潢,容器为圆筒形塑料瓶,容器下部为三排六边形凹陷蜂窝状图案,图案上方是凸起圆环。容器上部设有凹陷圆环。在凸起圆环和凹陷圆环之间贴有装潢标贴。标贴底色为浅蓝色、浅红色或浅黄色。标贴上方是英文商品名称,名称下方设有横线。标贴中下部设有椭圆彩带图案。图案下方是黑体中文字。现两被告生产、销售的“华尔美”洗、护发产品使用了与原告产品极为相似的包装、装潢,足以造成消费者误认。两被告的行为属不正当竞争行为,故诉请法院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系争的“华尔美”洗、护发素产品的包装、装潢,销毁库存的该包装、装潢,停止销售有该包装、装潢的产品;两被告立即停止生产、加工系争的“华尔美”洗、护发素产品包装、装潢标贴,销毁加工、印刷模具和半成品、成品;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两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合理费用人民币21,251元。被告富仕公司辩称,原告没有证明其享有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证据,被告认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江南厂辩称,富仕公司委托其加工涉案产品,故其只是生产,并不销售。经开庭审理,双方当事人对下列事实未存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原名上海华银洗涤剂厂,后经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变更名称为上海华银日用化学品总厂,1997年4月又经核准变更为现名。1990年12月和1993年11月,原告的“蜂花”洗发精、护发素两次被评为上海名牌产品。1992年1月的《中国名优新特产品精选》中介绍“蜂花”系列洗发精、护发素曾获得白玉兰奖、新潮流优秀奖、上海市优质产品和名牌产品称号。同年7月,原告的“蜂花”洗发、护发液类产品被评为’92全国大中型商场最畅销商品第一名。1995年,原告的“蜂花”产品在中国轻工总会’95中国轻工十种产品排行榜的洗、护发用品中名列第四。2001年12月,原告的洗发、护发系列产品被推荐为2001年度上海品牌产品;2002年12月,原告生产的“蜂花”洗发水、护发素被评为中国消费者放心产品信誉品牌。2003年1月和同年12月,上海华蜂日用品有限公司的“蜂花”洗发、护发系列产品又分别被推荐为2002年度、2003年度上海名牌产品。2003年3月,原告生产的“蜂花”洗发、护发品荣列2002年度同类产品市场综合占有率前十位。同年9月,原告生产的“蜂花”护发素被评为中国名牌产品,有效期为2003年9月到2006年9月。原告提交的1988年9月至1993年的销售发票显示,原告一直销售“蜂花”洗发精、护发素系列产品;1994年7月至1999年7月的发票显示,上海华银产品联合销售公司一直销售上述产品。原告提供的“蜂花”药性洗发精、营养护发素包装上标注了原告的企业名称。2004年7月16日,原告的代理人在公证员的监督下,在潍坊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麦迪隆超市的洗化用品区购得被告富仕公司生产的“华尔美”洗发精、祛屑止痒护发素、焗油营养护发素各2瓶,并当场获得发票。山东省潍坊市公证处于当日对此过程出具了《公证书》。诉讼期间,本院根据原告申请,于2004年8月9日至被告富仕公司处保全了“华尔美”洗发精、焗油营养护发素各1瓶。涉案的“华尔美”产品上均标注被告富仕公司出品,被告江南厂生产。将“蜂花”药性洗发精与“华尔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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