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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章民事执行总论.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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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章民事执行总论第一节民事执行制度概述特点(二)执行程序和审判程序的关系民事执行的分类二、民事执行的原则三、07年修正案对于执行部分的完善导致执行难的制度原因民诉法重点修改内容:执行程序部分民诉法重点修改内容:执行人员部分民诉法重点修改内容:执行时限民诉法重点修改内容:执行管辖第二节执行主体与执行标的拓展:执行权分权制约机制执行监督(二)执行当事人2、执行承担3、执行参与人二、执行标的(一)财产2.不得作为执行标的之财产
关于有体物的执行豁免范围。下列有体财产不得成为执行标的:
第一,维护被执行人的生存而不得执行的财产。
第二,禁止流通物。
第三,基于社会公益而不得强制执行的财产。
第四,维护公序良俗而不得执行的财产。
第五,基于财产性质不得强制执行或者限制强制执行的财产。
第六,外交豁免及领事豁免执行的财产。关于无形财产权的执行豁免范围

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对某些财产权利不得执行或者只有具备一定条件才能执行的情形主要有:(1)信用证开证保证金;(2)证券经营机构清算账户资金;(3)证券、期货交易保证金;(4)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5)旅行社质量保证金;(6)粮棉油收购专项资金;(7)商业银行根据国家政策向特定企业发放的具有特定用途的贷款;(8)社会保险基金和社会基本保障资金;(9)国防科研试制费;(10)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11)军费(但军队工厂、农场、马场、军人服务部、省军区以上单位实现企业经营的招待所和企业的上级财务主管部门等单位开设的军队“特种企业存款”除外);(12)征用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土地管理法》第47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13)单位和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条、第3条);(14)由地方财政部门管理、主要用于社会公益的各项附加收入即财政预算外资金。(15)民法通则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所有的权利,如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以及宪法中规定的退休金等都不得成为执行标的。(二)可以替代的行为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31条规定,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二、人身执行的执行标的第三节执行依据与执行管辖第四节民事执行程序通则1、执行开始:申请与移送移送发动执行发动的效力2、执行申请的受理与被执行人财产的查明3、执行阻却执行中止执行和解执行终结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国内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5.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殉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对我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2.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
4,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不管是国内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还是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只要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执行机关就裁定不予执行。

民事诉讼法规定,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终结执行第五节参与分配参与分配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因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各债权人的全部债权,申请执行人以外的其他债权人凭有效的执行依据也申请加入已开始的执行程序,从而获得公平清偿的制度。

参与分配与破产程序申请参与分配的适用条件参与分配的顺序与程序第六节执行竞合执行竞合的类型2、金钱位权与非金钱债权间
甲申请拍卖乙的房屋以清偿欠款,丙基于所有权请求乙返还非法占有的该房屋,两个执行名义的请求内容不同,一个为请求清偿金钱债权,另一个为请求返还财产的非金钱债权,但都是终局执行,所以这种执行竞合属于金钱债权与非金钱债权之间的终局执行竞合。

3、非金钱彼权相互间
如甲占有的一张名画,乙基于所有权请求返还,丙基于因买卖关系成立的债权请求交付,如果乙和丙的执行名义均是终局性的,这种执行竞合就是非金钱债权相互间的终局执行竞合
(二)保全执行与终局执行的竞合(三)保全执行与保全执行竞合执行竞合的解决(二)物权优先原则(三)有限平等原则第七节委托执行与协助执行第八节强制措施第九节执行救济执行回转执行回转的条件第二十章民事执行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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