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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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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医学部王岳
写在课前的话
在西方发达国家,在医学教育中往往都有一门课程是医生们必修的,这门课程就叫患者的权利。患者的权利贯穿于医学教育的整体,体现了医生对病人的尊重,本节课程向大家详细介绍法律上赋予患者的各种权利,以及患者应承担的各项义务。
一、生命权
(一)定义
生命权是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利,是自然人的生命安全不受侵犯的权利。
(二)生命权设立的意义
我们国家最高人民法院目前已收回全国各省法院省高院原有的死刑复核程序,将所有死刑复核收为最高院进行复核。这显示出我们国家对死刑的慎用,法律要尊重生命。
在尊重生命的同时,要注意对他人生命的剥夺也可能会构成对剥夺人的一种伤害。例如让一个人用一种工具杀死另外一个同类,这种行为对这个行刑者来说也是一种伤害。所以在很多保留死刑的宗教国家,仍然规定在行刑的时候,几支枪支中必须要有一支是假子弹,是因为这可以让每一个行刑者在精神上得到一种宽松或宽慰或者是安慰。从这里,我们更加应该意识到生命的剥夺是残酷的,我们应该尊重生命。

二、健康权
(一)定义
健康权是强调自然人以其器官以及整体功能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它的客体是人体器官其各系统乃至身心整体的运行,以及功能的正常发挥。
(二)健康权案例及分析
1、案情回顾:

此案发生在北京某三甲医院,一位患者高烧入院,在医院初步诊断为左肾积水,在住院三个月多的时间内,病人接受了医院的治疗,但是在住院结束以后,病人的出院诊断上却写着左肾功能衰竭。在三个多月的时间内,患者共花费将近30多万医疗费,但却未能达到治愈效果,因此将此医院告上法院。

法院委托当地司法鉴定机构对这个患者的左肾积水最后造成左肾衰竭进行一个过错鉴定。当鉴定人打开它的病例,察看了长期医嘱和临床医嘱之后,发现这个病人住院三个月的时间里的30多万医疗费中,后两个月花费高达28万。
2、案例分析:
(1)问题1:后两个月为什么花掉如此多的钱呢?
查阅医嘱发现,病人在后两个月出现了非常严重的真菌感染,全身性的真菌感染,医院为治疗他的真菌感染,竭尽全力,而且仅仅针对真菌感染使用的这个进口的两性霉素B,就用了98支,一支两性霉素B的价格是在1200元左右,所以我们可以看出来,这个病人后两个月的28万主要是用来治疗它的真菌感染。
(2)问题2:是什么因素引起病人周身性真菌感染呢?
病人在入院第一个月治疗过程中,医生给他先后换用13种抗生素,这13种抗生素包括了9种都是广谱类抗生素,包括泰能,万古霉素,以及一系列的头孢类的广谱抗生素,这样大剂量广谱抗生素,没有针对性的频繁使用和更换药物。一个结果很明显,就会使得这个病人身体内部的菌群失衡,空气中充斥着真菌,但一般情况下,我们不容易感染。因为肌体内它的菌群是一个动态的平衡状态,互相之间有抑制作用。而真菌由于其他菌群被广谱抗生素灭失,那么就有了快速繁殖的环境和条件。因此本案最后司法鉴定机构认定医疗机构对病人的肾功能衰竭承担主要责任

3、小结:
但这个案子也告诫广大的医务人员,在使用抗生素的过程中一定要严格的遵守卫生部颁布的《药物临床使用的规范》,在合理范围内去使用抗生素。每一个医务人员在做出临床决策的时候,应该做一个利弊评估,心里应该有一杆秤。
三、身体权
(一)定义
身体权是自然人对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支配权。
身体权在我们国家的《民法通则》中并没有规定,一直以来在学术界有很大争议。身体权和健康权有本质区别,身体权的客体并不是组织器官的功能,它的客体是一种器官,它不是强调器官的功能,而是强调这个器官,它更大的体现了一种支配权。而健康权的客体是一种器官的功能,身心的健康。
(二)身体权案例及分析
1、案情回顾:

原告是一个在医院一年前作手术发生肠漏的一个患者,这个患者在长达一年的时间内,一直找医疗机构要求赔偿他的经济损失,他认为肠管吻合过程中发生了肠漏,导致他二次开腹手术,是医院造成他的人身伤害,要求医院赔偿,并且拒绝付第二次手术的费用。

法院经过当地两级医学会的鉴定,以及当地司法机构的鉴定,最后三个鉴定书都一致的认为这个患者发生的肠漏属于不可避免的并发症,医院对患者的肠漏没有过错。

这个案件在法院即将判决的时候,原告的律师突然间向法庭提出一项新的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回原告在被告所在地接受手术过程中,术中被切除的那一段肠管,这个诉求提出之后,法官将做出怎样的判决?法院判令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返还其术中被切除的肠管组织,如不能返还,支付精神抚慰金5000元作为补偿。

2、案例分析:
法院在做出判决之前,认为原告提出被告医院返还肠管组织有确切的法律依据。就是自然人对其离体的肢体器官具有支配权利,如果原告不能够证明被告以放弃肠管组织,则被告有义务返还原告术中切除的肠管。
那这个案子讲者认为,对医院显得不公平,但是它对社会整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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