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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德永衡庭审记录(徐微徨律师)
来源:未知作者:
2005年06月17日
法德永衡庭审记录(徐微徨律师)时间:二○○四年五月XX日地点:北京市第X中级人民法院民N庭主审法官:王审原告:N市新元贸易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徐微徨律师。被告:JD亚洲公司北京办事处,委托代理人:周X律师。开庭审:宣读法庭纪律,核对当事人(略)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经过本庭审查,现允许双方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参加本庭诉讼,今天由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N庭对N市新元贸易有限公司与JD亚洲公司北京办事处的合同纠纷案进行审理。法庭组成人员及双方的诉讼权利与义务(略)。现在请原告方陈述请求事项。徐:请求事项见起诉状(略)。
审:被告方有书面答辩状吗?周:目前没有。我们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根据合同约定的条款依法解决。双方之间的纠纷是国际贸易合同项下的纠纷,最清楚的是合同,这50万元是作为双方当事人或者可以说是H市经济技术开发进出口公司为了履行国际合同,合同编号为101-0012585-T这个合同项下的开证保证金,或者说是履约保证金。现在这个证没有开,钱是否应当返还以及应当怎样返还只能通过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方式,通过起诉的方式是不合法的。我们请求法院应依法驳回,通过法定程序来解决。原告这已是第三次到法院了。在这之前已经起诉过两次了。第一次是向朝阳法院申请支付令,被我方当事人提出异议后予以驳回。后对方在提出起诉后,又被驳回,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这一次对方又换一种方式来起诉,我们认为这是严重违反程序的,是滥用司法程序,我就说到这里,以后在详细阐述。
审:现原告方将提交的证据一份一份的出示。
徐:我想向法庭出示的第一份证据是银行汇款申请书存根。这份证据与第二份证据一起证明了2000年6月12日,新元公司向JD公司出具了50万元人民币汇票的事实。同时以下几份证据进一步证明这一事实。第二份证据是进帐证明,说明了这50万元于2000年6月12日签发【在公文或证件上由主管人签字后交付予受件人】,签收人是JD公司北京办事处,于2000年6月16日在北京农行兑现。【周:第一份证据为什么不是原件?徐:我解释一下,财务部门一般是不愿意将原件带出的,如果合议庭需要的话,我们可以同财务部门协商一下。周:对于第一份证据和第二份证据没有原件我们不予认可。】
审:原告方继续出示证据。
徐:第三份证据是传真函件,证明了原被告双方于2001年8月14日,JD公司提出愿意为原告方提供俄罗斯铜精矿以弥补原告方的损失,双方是2001年6月开始谈的,但最后未谈成。审:原告方的第三份证据是?徐:传真函件,是分两次发的。审:这证明了什么?徐:证明2000年6月12日汇款后,双方未签约,2001年8月14日,JD公司提出一个补偿方案,其愿意为原告方重新寻找货源为俄罗斯铜精矿,但因价格太高,双方未达成协议。这说明JD公司是想尽力解决这件事情。因为有50万元的押金在,因此,JD公司想将这件事情摆平。【第三份查帐函证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这些证据都不能支持原告的主张,只能证明有50万元由原告汇给了被告。】
审:继续徐:第四号证据是查帐函证。是2003年1月21日出来的,证明了涉案的50万元经被告方委托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查证,并经双方确认的事实。
第五号证据是涉案的50万元于2004年6月经被告委托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再一次查证,并经双方确认,被告欠原告50万元保证金的事实。
最后一份证据是在证据清单出来后,由H经济技术开发进出口公司出具的。详细讲述了101号合同与新元公司的关系,即新元公司不是合同当事人的事实,这份证据是我方向H经济技术开发进出口公司申请开具的。审:还有吗?徐:没有了。【我要发表一下意见:双方都认可签订了一个国际贸易合同,合同编号是(101-0012585-T),原告声称50万元与这个合同没有关系,这是不符合事实的,一会儿在我方的举证环节我会详述不符合事实的原因。原告方提供的两份传真件证明了50万元是做伊朗铜矿的,是合同(101-0012585-T)项下的开证保证金,是证明我方观点的。】
审:被告看一下,看完后发表一下质证意见。
周:第一份证据为什么不是原件?徐:我解释一下,财务部门一般是不愿意将原件带出的,如果合议庭需要的话,我们可以同财务部门协商一下。周:对于第一份证据和第二份证据没有原件我们不予认可。对第三份查帐函证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这些证据都不能支持原告的主张,只能证明有50万元由原告汇给了被告。对于H经济技术开发进出口公司的证明,我要发表一下意见:双方都认可签订了一个国际贸易合同,合同编号是(101-0012585-T),原告声称50万元与这个合同没有关系,这是不符合事实的,一会儿在我方的举证环节我会详述不符合事实的原因。原告方提供的两份传真件证明了50万元是做伊朗铜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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