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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15中国古代土地和赋税制度的演变.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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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土地和赋税制度的演变中国古代土地制度一、奴隶社会土地所有制
1、性质:井田制是奴隶社会的土地国有制它是土地私有制不发达的表现。
2、兴衰:它始于商朝,完备推广于西周,春秋后期逐渐瓦解。
3、内容(权利与义务):土地所有权属于国王,诸侯臣下能世代享用,奴隶主驱使奴隶集体耕作并剥夺奴隶的劳动果实
4、瓦解原因:春秋后期,随着土地私有制的发展,井田制逐渐瓦解,封建剥削制度确立起来二、封建社会土地所有制

战国确立,商鞅变法标志着封建地主土地私有制的确立。
地主占有大量土地,用地租剥削农民。
封建土地所有制大体分为三种类型:国有土地所有制、地主土地所有制、农民土地所有制。

封建土地所有制三者的地位:
1、地主土地所有制
在封建土地所有制的三种形式中,地主土地所有制占支配地位,它是封建生产关系的基础。地主阶级正是凭借对土地的垄断,迫使无地或少地的农民不得不依附于他们。
这种土地制度在中国存在了二千多年,对于中国封建经济的发展,社会经济繁荣起过积极作用,但其闭塞性和自给自足的特点却严重阻碍了商品经济的发展,尤其是阻碍了明清时期资本主义萌芽的发展,造成中国社会的长期贫困和落后。2、封建国家土地所有制——有王田制(新)、屯田制(三国)、均田制(北魏至唐中期)三种形式
随着封建地主阶级统治地位的确立和巩固,地主阶级的势力也会日渐恶性膨胀,土地兼并就随之加剧。农民失去土地,无以为生,农民阶级与地主阶级的矛盾激化,农民揭竿起义,以求生存。封建统治者为了巩固统治,增加财政收入,采取某些措施遏制土地兼并,保证农民获得少量土地,如北魏、隋唐的均田制和清前期的“更名田”等,这有利于生产的恢复和发展。但是,在封建制度下土地兼并问题不可能从根本上得以解决。(1)王田制(王莽时实行):
性质:形式上表面上似乎是奴隶制阶段井田制的恢复,但性质仍为封建土地所有制。
目的:托古改制、限制兼并,缓和阶级矛盾。
内容:把全国田地改称王田,不许买卖,规定一家不满8个男子,占田不准超过900亩,多占的要分给族人或乡里;没有土地的农民按一夫一妇100亩的标准分给。
结果:王莽企图以此抑制地主官僚的土地兼并,缓和阶级矛盾,但由于遭到贵族官僚的反对而废除了。(2)屯田制(三国):
起源:屯田古已有之,主要是为了戍边和保证军需。
推行情况:西汉、东汉、曹魏、蜀、金、元、明、清初都实行过。东汉末年,军阀混战,农民背井离乡,土地荒芜,在这种情况下,曹操推行屯田。后来,魏、蜀、吴也都实行屯田。
基本特点和具体做法:屯田制是封建制的土地国有制,屯田民只有土地使用权;含有兵农合一成分
方式:政府或统治者组织农民或军队开荒种地。屯田有军屯、民屯。军屯:由士兵屯垦;民屯则招募流亡农民进行屯垦;屯田农民要按军事编制组织起来,政府设官管理;屯田民要分别不同情况按比例向官府交纳收获物,但他们不再负担兵役。
作用:屯田制的推行,安置了大批流亡农民,有利于稳定社会秩序,缓和社会矛盾;促进了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曹操推行屯田,保证了军粮供应,为统一北方提供了物质条件。(3)均田制:
实行情况:均田制是我国古代影响很大的土地制度。均田制始于北魏(485年),流行隋唐,且被日本借鉴、吸取,其影响深远。
背景:这种形式,往往是在经历了一场战乱和社会动荡之后,国家控制了大量无主土地的情况下实行。
目的:保证国家的赋税收入和徭役征发。
前提条件:政府掌握大量的无主荒地。社会上存在大量无主荒地和劳动力,政府把掌握的土地分给农民,实行这种制度不触及贵族地主利益,农民对国家承担租赋徭役,贵族地主无此负担。内容:
A、国家将掌握的土地实行分配,给农民一定数量的田地。奴婢、耕牛也相应受田;——有利于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地主利益也都得到了保障。
B、土地不得买卖;——对土地兼并有所限制。
C、官吏得给公田;——其利益得到了保障
D、农民对封建国家的租、调、役负担。(贵族地主无此负担。)
作用:授田时,既不触动地主的土地,又能使农民得到一定土地,因此,有利于缓和阶级矛盾和经济的恢复和发展。
保证国家的赋税收入和徭役征发;
促进了北方少数民族的封建化和北方民族大融合;
中国古代一项重要的封建土地制度。(比较完备)
瓦解:唐后期随着封建经济的发展,土地兼并严重,政府没有可分土地,均田制则无法继续实行。(4)清前期的“更名田”
起源:明末清初,明代宗室藩王们及一大批官僚豪绅被镇压后,这些被霸占的土地无偿交给所在地的农民耕种,号称“更名田”。“更名田”的实施,使农民有了自己的田地,不再成为“流民”,不再滋生事端,赢得了民心,促进了农业的发展;反过来,农民种田取得收益后,积极缴纳赋(税),使清政府的国库日益充实起来。
实质:在一定程度上承认了农民战争的结果。
结果:清朝政府通过更名田形式把一部分藩产无偿地交与原耕佃农承种,使其成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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