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 网站首页 / 国经法第七章(国际税法).ppt / 文档详情
国经法第七章(国际税法).ppt 立即下载
2024-11-06
约5.6千字
约62页
0
988KB
举报 版权申诉
预览加载中,请您耐心等待几秒...

国经法第七章(国际税法).ppt

国经法第七章(国际税法).ppt

预览

免费试读已结束,剩余 57 页请下载文档后查看

10 金币

下载文档

如果您无法下载资料,请参考说明:

1、部分资料下载需要金币,请确保您的账户上有足够的金币

2、已购买过的文档,再次下载不重复扣费

3、资料包下载后请先用软件解压,在使用对应软件打开

第七章国际税法第七章国际税法第一节概述(一)国内法渊源
1、所得税法和一般财产税法
2、英美法系的税务案件判例
(二)国际法渊源
1、国际税收条约2、国际税收惯例(International
taxcustoms)
二、国际税收法律关系的特征
(一)主体
1、国家:既享有征税的权利同时也负有相应的义务2、纳税人
(二)客体
纳税人的跨国所得或跨国财产价值
(三)内容
征税主体与纳税人之间权利义务具有非对等的强制无偿性;征税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具有对等互惠性。
第二节税收管辖权(principleofterritoriality)管辖的原则,即应该也只能对与本国存在着人身隶属关系或地域联系因素的那些人或对象,主张行使税收管辖权。
一、属人性质的税收管辖权(TaxJurisdictionoverresidents)
指征税国依据纳税人与该国之间存在着某种人身隶属关系性质的法律事实而主张行使的征税权。
(一)居民税收管辖权指征税国基于纳税人与征税国存在着居民身份关系的法律事实而主张行使的征税权。
在征税国的居民税收管辖权下,纳税人承担的是无限纳税义unlimitedtaxliability)。1、自然人居民身份的确认
(1)住所标准(domicilecriterion)
即以自然人在征税国境内是否拥有住所这一法律事实,决定其居民或非居民纳税人身份。
住所,是指一个自然人的具有永久性、固定性的居住场所,通常与个人的家庭、户籍和主要财产利益关系所在地相联系。
采用住所标准的国家,主要有中国、日本、法国、德国和瑞士等国。(2)居所标准(residencecriterion)
指一个人在某个时期内经常居住的场所,并不具有永久居住的性质。
采用居所标准的国家,主要有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3)居住时间标准(thecriterionofresidentperiod)
居留时间的长短,区分为长期居民和非长期居民,并对其纳税义务范围有不同的规定。
长期居民就其在世界范围内的所得课税;非长期居民就其来源于境内和汇入的境外所得课税。
2、法人居民身份的确认
(1)实际管理和控制中心所在地标准(thecriterionofeffectivemanagementandcontrol)

法人的实际管理和控制中心所在地,指的是作出和形成法人的经营管理重要决定和决策的地点。
一般说来,董事会或股东会议召开的地点,是判断法人实际管理和控制中心所在地的重要标志。英国、印度、新西兰和新加坡等国都实行这种标准。
(2)总机构所在地标准(thecriterionofheadoffice)
法人的总机构,一般是指负责管理和控制法人的日常经营业务活动的中心机构,如总公司、经理总部或主要事务所等。
中国和日本均采用这一标准。
(二)国籍税收管辖权
亦称公民税收管辖权,是征税国依据纳税人与征税国之间存在国籍这样的身份隶属关系事实所主张的征税权。
1、自然人:依据国籍身份行使征税权。
2、公司、企业等法人团体:采取法人注册成立地标准。
美国、加拿大、墨西哥和菲律宾等国采用此标准。
(三)居民(公民)税收管辖权冲突的协调
1、对于自然人居民双重身份冲突的协调(1)永久性住所
(2)重要利益中心地
(3)习惯性住所
(4)国籍
(5)双方协商
2、对于法人居民双重居所冲突的协调
(1)缔约双方在协定中事先确定一种解决此类冲突应依据的标准;
(2)有关国家通过签订双边性的国际协定,由缔约国双方的税务主管当局通过协商的方式确定。
二、属地性质的税收管辖权
指征税国基于征税对象与本国领土存在某种地域上的连结因素而主张行使的征税权。(一)所得来源地税收管辖权(taxjurisdictionofincomesource)
征税国基于作为课税对象的所得系来源于本国境内的事实而主张行使的征税权,在所得税法上称为所得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纳税人承担的是有限的纳税义务。1、营业所得来源地的认定
营业所得(businessincome)通常是指纳税人从事各种工商经营性质的活动所取得的利润,亦称经营所得或营业利润。(1)常设机构原则(theprincipleofpermanentestablishment)
当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境内通过某种常设机构进行营业活动的情形下,对该企业通过该常设机构的活动所取得的那部分营业利润或所得,作为常设机构所在地的缔约国另一方则可以行使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优先课税。
(2)常设机构的概念和范围
一是,构成常设机构的固定营业场所
常设机构是指一个企业进行其全部或部分营业的固定场所。
应具备以下三项要件:
1)必须有一个受有关企业支配的营业场所存在。2)这种营业场所应具有固定性和一定程度的永久性。
3)企业的营业活动全部或部分地通过这种营业场所进行。
可能构成常设机构的
查看更多
单篇购买
VIP会员(1亿+VIP文档免费下)

扫码即表示接受《下载须知》

国经法第七章(国际税法)

文档大小:988KB

限时特价:扫码查看

• 请登录后再进行扫码购买
• 使用微信/支付宝扫码注册及付费下载,详阅 用户协议 隐私政策
• 如已在其他页面进行付款,请刷新当前页面重试
• 付费购买成功后,此文档可永久免费下载
全场最划算
12个月
199.0
¥360.0
限时特惠
3个月
69.9
¥90.0
新人专享
1个月
19.9
¥30.0
24个月
398.0
¥720.0
6个月会员
139.9
¥180.0

6亿VIP文档任选,共次下载特权。

已优惠

微信/支付宝扫码完成支付,可开具发票

VIP尽享专属权益

VIP文档免费下载

赠送VIP文档免费下载次数

阅读免打扰

去除文档详情页间广告

专属身份标识

尊贵的VIP专属身份标识

高级客服

一对一高级客服服务

多端互通

电脑端/手机端权益通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