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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情况的处理


文档简介:用人单位对第一次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不能针对鉴定结论
提出行政复议。只能向省一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更多信息请关注义贤微博,@
义贤律师事务所)
会申请再次鉴定,并且再次鉴定的结论为最终鉴定结论。

【案例】:邓某市某水泥厂一名职工,工作过程中因工受伤。劳动能力鉴定
结论为4级伤残,水泥厂对此结论不服,但不知享有什么样的权利。假若1年之后
邓某的伤情恢复较好,伤残变轻又该如何处理。

【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评析】: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
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应当自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
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以上内容由北京
义贤律师事务所提供,更多信息可关注义贤新浪博客:
http://blog.sina.com.cn/u/2749102171)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
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因而水泥厂应当自收到第一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
天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假若邓某的有所伤情恢复,水泥厂一方认为邓某的伤残有变化的,可以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在一年之后向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
劳动能力鉴定复查。

【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劳动法专家点评】:
用人单位对第一次劳动(51HRlaw网站www.51HRlaw.com独家资料,用
于内部学员学习交流)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不能针对鉴定结论提出行政复议。
只能向省一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并且再次鉴定的结论为最终鉴
定结论。

【相关法律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六条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
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
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二十七条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应当客观、公正。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或
者参加鉴定的专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八条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
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1


各地相关规定:
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对区、县劳动能力鉴定
委员会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应当在收到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市劳动能力
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并书面说明原因。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三十条本办法规定的劳动能力鉴定程序适用于复查鉴定。

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第二十八条(再次鉴定)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对劳动能力鉴定结
论或者职业病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市鉴定委
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对职业病鉴定结论不服的再次鉴定申请,市鉴定委员会应当另行组织专家
组,进行再次鉴定。
市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再次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二十九条(复查鉴定)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用人单
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提出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第四十七条工伤职工及其亲属或者用人单位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
伤残等级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
复查,对复查鉴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查鉴定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劳
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
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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