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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医院建设标准


(2021年修订版报批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加强和规范综合医院的建设,提高综合医院工程项目决策与建设的科学管理水平,正确掌握建设标准,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为综合医院建设项目决策和科学、合理确定项目建设水平服务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综合医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依据,是有关部门审查项目设计和对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督、检查的尺度。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建设规模在200~1000张病床的综合医院新建工程项目。
一般情况下,不宜建设1000床以上的超大型医院。确需建设1000床以上医院时可参照执行。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综合医院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经济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发展卫生事业的技术经济政策,应适应项目所在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状况,正确处理现状与发展、需要与可能的关系。
第五条
综合医院的建设应坚持以人为本、方便患者的原则,在满足各项功能需要的同时,注意改善患者的就医条件和员工的工作条件,做到功能合理、流程科学、安全卫生、经济适用。第六条
综合医院的建设应符合所在地区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避免重复或过于集中建设。现有综合医院的改建、扩建,应合理利用原有设施,厉行节约,避免浪费。
第七条
综合医院的建设,应认真做好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按照立足当前、考虑发展、适度超前的原则,根据当地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的要求和建设单位的实际情况,切实做好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论证、编制工作。
第八条
综合医院的建设,应对院区进行总体规划,经批准后,根据需要和投资可能,可一次或分期实施。
第九条
综合医院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定额、指标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十条
综合医院的建设规模,按病床数量可分为200床、300床、400床、500床、600床、700床、800床、900床、1000床九种。第十一条
新建综合医院的建设规模,应根据当地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拟建医院所在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卫生资源和医疗保健服务的需求状况以及该地区现有医院的病床数量进行综合平衡后确定。
第十二条
综合医院的日门(急)诊量与编制床位数的比值宜为3∶1,也可按本地区相同规模医院前三年日门(急)诊量统计的平均数确定。
第十三条
综合医院建设项目,应由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用房等七项设施构成。承担医学科研和教学任务的综合医院,尚应包括相应的科研和教学设施。
第十四条
磁共振成像装置、x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核医学、高压氧舱、血液透析机等大型医疗设备以及中、西药制剂室等设施,应按照地区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的安排并根据医院的技术水平和实际需要合理设置,用房面积单独计算。
第十五条
综合医院配套设施的建设应坚持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服务的原则,充分利用城市公共设施或集中建设、统一供应。
第三章建筑面积指标
第十六条
综合医院中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用房等七项设施的床均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综合医院建筑面积指标
(平方米/床)
表1
200~300400~500600~700800~900建设规模
床床床床面积指标80
83
86
88
1000床90第十七条
综合医院各组成部分用房在总建筑面积中所占的比例,宜符合表2的规定。
综合医院各类用房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表2
部门
各类用房占总建筑面
积的比例
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保障系统行政管理院内生活
3153927844第十八条
综合医院内预防保健用房的建筑面积,应按编制内每位预防保健工作人员20平方米配置。
第十九条
承担医学科研任务的综合医院,应以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70%为基数,按每人32平方米的标准另行增加科研用房,并应根据需要按有关规定配套建设适度规模的中间实验动物室。
第二十条医学院校的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的教学用房配置,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综合医院教学用房建筑面积指标(平方米/学生)
综合医院教学用房建筑面积指标(平方米/学生)
表
3医院分类面积指标附属医院8~10
教学医院
实习医院2.5注。学生的数量按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临床教学班或实习的人数确定。
第二十一条
磁共振成像装置等单列项目的房屋建筑面积指标,可参照表4。
表4综合医院单列项目房屋建筑面积指标(平方米)
综合医院单列项目房屋建筑面积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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