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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的法律构造——以《民法典分编(草案)》第159-162条为分析对象 居住权是指个人或集体拥有在某一房屋内居住的权利,是人民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利之一。在法律上,居住权是受到保护的,并由相应的法律构造加以规范。本文主要讨论《民法典分编(草案)》中与居住权相关的法律构造,包括第159至162条。 首先,根据《民法典分编(草案)》第159条,房屋的所有权人有权对所拥有的房屋行使占有、使用、处分的权利。这意味着,作为房屋所有权人的人可以自由地对房屋进行出租、转让等操作。因此,他们也应该尊重租客或第三者的居住权。如果所有权人有其它目的而要求租客或第三者搬离,必须根据法律规定进行合理补偿。 其次,在租赁关系中,租户对房屋的居住使用权受到法律保护。《民法典分编(草案)》第160条规定租赁关系自始至终不得违法限制承租人的人身及财产权利。这意味着,出租人不得干扰租户对房屋的合法使用。例如,房东不得擅自进入租户的房屋或拆除租户的房屋结构。否则,租户可以启动法律程序,通过法院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161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使用房屋,由此造成的损害应当由承租人负责。也就是说,租户在使用房屋时必须注意安全等问题,否则如果造成房屋损害,租户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和经济赔偿。这样的规定能够确保租户在使用房屋时遵循一定的规则,从而保护出租人和租户的权益。 同时,租赁关系中还涉及到租金的支付。《民法典分编(草案)》第162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支付租金。如果约定未经支付的租金或者作为居住目的的房屋被出租,承租人可以拒绝支付租金。这个规定起到了租撤并预防的作用,确保租户在合法的租赁关系中不会被欺骗或受到不公平待遇。 综上所述,《民法典分编(草案)》中对居住权的法律构造保障了个人对于居住权的基本权利。同时,能够合理地调节房屋所有权人与租户之间的关系,通过界定双方权利和责任,确保租户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这样对于房屋租赁市场的正常运作和社会和谐都有积极的影响,值得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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