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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及儒家观念之误解

一、中国法律儒家化问题之误解

1.1.固有法律落后之归责
1.2.中国法律儒家化之辨正
1.3.儒家思想之主旨
1.4“礼教”、“名教”抽离了仁,乃仁之礼之变异


二、中国法律现代化得失之再检讨

2.1.法律现代化的困惑
2.2.割弃传统之得失
2.3.拯救过去,让先辈的苦难获得意义
2.4.仁道一天下












1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及儒家观念之误解

一、中国法律儒家化问题之误解

1.1.固有法律落后之归责
中国是世界上少数拥有数千年悠久历史的文明古国之一。然
而在历史上,中国的传统法律却长期出于简陋和落后的状态。一
种相当普遍的观点认为,中国,甚至东亚固有法制的落后主要是
由于儒家思想的影响。之所以会得出这样的结论,我想主要是基
于两个基本的假定。第一个假定是作为东亚传统中的主导思想体
系⎯⎯儒家思想直接而且是强有力地影响甚至塑造了东亚的传
统法律;第二个假定是,儒家思想与近现代西方的民主、法治、
宪政、人权、自由、市场经济之类观念是截然对立的。如果这两
个假定均能成立,那么摆在我们面前的似乎只有两个选择,要么
忍受传统、安于落后,要么铲除传统,全盘西化。除此而外,似
乎没有更好的道路可供选择。
1.2.中国法律儒家化之辨正
最早提出中国法律儒家化这个命题的大概是陈寅恪先生。他
在《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一书中指出:“古代礼律关系密切,
而司马氏以东汉末年之儒学大族创建晋室,统治中国,其所制定
之刑律尤为儒家化”。不过,真正将儒家化这个命题发挥得淋漓
尽致并使之具有普遍化且引起广泛注意的当属瞿同祖先生。瞿先
生早在1948年出版的《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一书中即以一章
的篇幅专门讨论了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律的影响。瞿先生的这个观
点问世以后,风靡海内外,可以说至今仍是海内外中国法律史学
界的主导观念。而中国传统法律系属儒家化之法律似亦已成为定
论。本人近年研读《论语》、《孟子》及其他儒家经书之片断,乃
对瞿先生此论渐生疑义。
首先一个疑点是,在秦以后的两千多年的帝制历史上,如果
说专制独裁政治还曾遭遇过某种挑战,还能感受到一丝道德、舆
论的约束,那主要是来自儒家思想。美国学者狄百瑞认为儒家思
想本身就包含着与近代西方文化极为相近的自由主义传统。梁启
超指出:“孟子言政,其所予政府权限并不大”。更有学者指出:
“中国历史上政治的现实是‘国君主体性’,但儒家思想的中心
却是‘人民主体性’,两者形成深刻的矛盾关系。”的确,虽然儒
家思想从汉代以后被官方奉为正统,孔孟、朱熹这些儒家大师们
也都受到官方的尊崇。但是从孔孟、朱熹到黄宗羲、王夫之乃至

2
谭嗣同,这些真正的儒家思想家们最初都是以现实政治批评者的
角色出现的,其思想也都受到过程度不同的官方抵制、查禁甚至
被视为异端邪说,有些人其人身亦受到迫害。然而,当我们考察
儒家化以后的中国法律时,却丝毫看不到抑制政府权力的内容。
为此我们有必要设问?瞿先生所说的儒家化之儒家,指的是什么
意义上的儒家呢?
泛泛地说,儒家可以解释为崇奉孔子学说的一个学派,但是
随着历史的繁衍和社会的变迁,儒家思想的政治地位以及儒家队
伍的人格构成也是在不断变化的。大体上我们可以汉武帝表彰六
经为分界将儒家思想的发展分为前后两个阶段。
之所以要这样化界,根本的依据是儒学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
地位发生了质的变化。先秦儒学,是独立于政权以外的思想体系,
是一种民间学说,是诸子百家之一,属于子学的范畴,它的影响
力是来自其学说自身的说服力。汉武以后,儒学上升为官学,不
再是与其他诸子学平等的体系,而是高踞于百家之上的经学,其
影响力除了自身的说服力外,还有政治权威为后盾。
儒学的官学化造成了怎样的后果呢?一方面,官方对儒学采
取的是取其所需,用其所好的态度。这时候的儒学不再是自在的、
独立的思想体系而是掌握在官方手中,服务于特定政治目的一种
学说,具体些说就是要为捍卫君主专制和家天下的现实政治体制
服务。另一方面,儒者的人格也发生了分裂,有一部分儒者,如
汉代的叔孙通之类所谓“通权达变”、“注重实效”的儒者,从原
始意义上的、富于批评精神的先秦儒生转化为识时务、善钻营的
官方秩序的歌德者。当时有两位不识时务的“鄙儒”、“陋儒”曾
面斥叔孙通:“公所事者且十主,皆面谀以得亲贵。今天下初定,
死者未葬、伤者未起,又欲起礼乐。礼乐所由起,积德百年而后
可兴也。吾不忍如公所为,公所为不合古,吾不行,公往矣,无
污我”。
当然,儒学官方化以后,儒家群体中志在绍述孔孟之教者仍
不乏其人。但即便是像董仲舒、二程、朱熹这样的旷世大儒犹难
免说出些令人齿冷的话来。正如有批评家指出的那样:“中国政
治史上,尊君主张与民本思想互有消长。宋代讲究君臣名份,司
马光身为一代名儒,亦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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