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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事诉讼时效制度的正当化理由探析 [论文关键词]HYPERLINK"http://www.lunwentianxia.com/class_free/106_1.shtml"民法诉讼时效理由 [论文摘要]诉讼时效制度的正当化理由仅在于保护不应再履行义务的HYPERLINK"http://www.lunwentianxia.com/class_free/72_1.shtml"债务人。这本是德国民法早已解决的问题,但在我国却HYPERLINK"http://www.lunwentianxia.com/class_free/186_1.shtml"总结出督促权利人行使权利、稳定HYPERLINK"http://www.lunwentianxia.com/class_free/15_1.shtml"社会秩序、方便案件审理、利于物尽其用四大理由。有学者更夸张地列出减少纠纷、保护一般债务人、保护债权人、保护第三人、进行HYPERLINK"http://www.lunwentianxia.com/class_free/79_1.shtml"市场调节等项理由,并牵强地与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相联系。诉讼时效制度正当化理由的原理还包括其必然性根源和负面性影响等内容。这些原理对HYPERLINK"http://www.lunwentianxia.com/class_free/110_1.shtml"审判实践有重要的HYPERLINK"http://www.lunwentianxia.com/class_free/25_1.shtml"指导意义。 民法上时效制度的正当化理由在我国发生争议只是近几年的事情。[1]这也可以说是我国民HYPERLINK"http://www.lunwentianxia.com/class_free/11_1.shtml"法学研究逐渐深入的一个小小的方面。但题目虽小,却是时效制度最基本的问题之一,有认真研究的必要。民法上的时效分为取得时效和诉讼时效,故讨论时效制度的正当化理由时本不应撇开取得时效,有的学者也正是在民法整个时效制度(而不是某种具体时效制度)的层面来讨论的。[2]但我国《民法通则》只规定了诉讼时效[3](314),我国的民法学著述也大多只阐述诉讼时效制度的正当化理由,可见这一问题与我们的生活联系更为密切,故本文选择诉讼时效这一更具体的层面来讨论。这并不意味着取得时效制度不重要,只是一个研究角度问题。 一、诉讼时效制度的正当化理由的分析 概括目前我国民法学者的阐述,诉讼时效制度的正当化理由主要有四个方面:(一)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从反面讲就是惩罚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二)维护既成社会秩序的稳定;(三)方便法院审理案件,有利于证据的收集和判断并及时解决纠纷;(四)有利于物尽其用。下面逐一进行分析。 (一)关于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 这一主张的理由是,时效本身体现了“HYPERLINK"http://www.lunwentianxia.com/class_free/11_1.shtml"法律保护勤勉者,不保护懒惰者”的原则,法律不保护睡眠于权利之上者,只保护积极行使权利的人。[4](283) 首先,勤勉或懒惰,这是对某人生活习性的社会评价问题,是否属HYPERLINK"http://www.lunwentianxia.com/class_free/133_1.shtml"道德范畴且尚属疑问,更与法律沾不上边,故法律上是否有“保护勤勉者,不保护懒惰者”的原则确是问题。即使曾有人主张,现在也不应构成一项法律原则。 其次,不及时行使权利的人被认为懒惰,不及时履行义务的人却不被认为是懒惰,这种导向显然不能赞同。赖账者的危害远大于懒惰者,这一点无须论证,在当今中国尤其如此。 再次,权利何时行使,这是权利人自己的事,只要其不妨碍他人。一个简单的例子是,如果一个人把现金放在家里不用,法律没有任何理由干预。民法之所以设立时效制度对权利人行使权利进行限制,是因为事关相对人的利益。 (二)关于维护既成社会秩序的稳定 有日本学者已对此提出批评,认为将谋求社会法律关系的稳定作为理由并不充分,因为:其一,时效制度中并不要求有以该事实为基础的新的生活关系的建立,即新的生活关系是否建立并不是时效的构成要件;其二,在时效制度下,第三人的信赖也不是构成要件,即使没有第三人,时效也被认可。[5](717)笔者认为,这种批评未切中要害,因为并没有人说新的生活关系的建立和第三人的信赖是时效的构成要件,但在实际生活中是有可能发生这两种情形的。 主张维护既成社会秩序的稳定是时效制度的正当化理由之一,其论据是,业已继续的事实状态即社会秩序应当维持。如果权利人长期不行使权利,则其与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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