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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劳动关系处理实务第一讲:中国企业劳动关系的特点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的其他表述方式一、中国劳动关系的历史演变过程劳动法律体系框架二、劳动关系的表现形式三、劳动关系的特点第二讲:劳动合同的订立一、劳动合同的订立原则二、劳动合同内容与无效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可备条款2、部分无效的劳动合同
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3、无效劳动合同的认定机关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无效劳动合同的处理劳动合同期限

(一)劳动合同期限分为:
(1)有固定期限;(2)无固定期限;(3)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

(二)无固定期合同的订立: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条中关于“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延续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规定,可以得出的结论是,在下列三个条件同时满足时,企业才必须与职工续签无固定期合同:
(1)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
(2)企业同意与职工续签劳动合同;
(3)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要求。(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与劳动者可以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1)以完成单项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2)以项目承包方式完成承包任务的劳动合同;
(3)因季节原因临时用工的劳动合同;
(4)其他双方约定的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鉴证劳动合同鉴证的作用和现实意义


劳动合同鉴证是劳动行政部门利用专业知识,代表国家行使对劳动合同的审查证明权;鉴证的劳动合同可作为劳动仲裁机构和法院处理劳动合同纠纷的证据。

劳动合同鉴证要遵从自愿原则,劳动行政部门无权强迫企业进行劳动合同鉴证。

劳动合同鉴证与否均不影响合同的法律效力第三讲: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一、劳动合同变更二、劳动合同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员工单方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种类和方法
劳动合同的过错性解除

《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试用期内的单方解除合同权

法条:(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A、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B、用人单位在试用期间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解除严重违纪员工劳动合同的要点

法条:(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1、证明劳动者作出违纪行为的证据

2、违纪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

3、解除合同的程序要合法举证责任

A、谁主张,谁举证。

B、《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企业规章制度的法律地位和效力制定劳动纪律,明确违纪行为时应注意:

(一)标点符号的应用要准确
(二)尽量不用“情节严重”“情节恶劣”等词语
(三)不要考虑违纪者的主观因素单方解除员工劳动合同的程序性规定


《工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企业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企业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员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解除其劳动合同

法条:(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一)拘留和逮捕是否属于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如果理解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开除、除名员工与过错性解除合同的
差别与选用技巧


1、开除、除名的操作要点

开除:有严重违纪行为,经批评教育不改由
厂长(经理)提出,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
讨论决定,并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的
劳动或者人事部门备案。

除名: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
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以
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企业有权予以除
名。
2、开除、除名与过错性解除合同的异同

相同点:
A、企业单方消灭(结束)了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
B、用于处理严重违纪员工

区别:
A、依据的法律法规不同:
开除、除名→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过错性解除→全国人大《劳动法》
B、使用程序的严格程度不同:
开除、除名→程序严格
过错性解除→程序简单《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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