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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合同法总则本章内容包括合同法总则,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违约责任等是合同法总则主要内容。通过学习,让学生在掌握合同法基本法律规定,具备各同实务能力,包括具备订立合同的基本常识、具有分析和解决典型合同案例的专业知识。本章主要内容:六节6.1合同法律制度概述(一)定义、特征(二)合同的法律分类2、学理分类
(1)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合同当事人是否互负给付义务
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给付义务的合同,即双方当事人互享债权,互负债务,一方的权利正好是另一方的义务,如买卖、互易、租赁、承揽、加工、居间、行纪等均是。
单务合同,是指仅有一方负担给付义务,而另一方只享有权利的合同。单务合同具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只有单方承担合同义务的情况,如在借用合同中,只存在借用人按照约定使用并按期反还借用物的义务;另一种情况是,一方承担合同的主要义务,另一方不承担主要义务,只承担附属义务双方的义务没有对待关系
两类合同区别的法律意义包括:
A、是否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同。
B、在风险的负担上不同。
C、因一方过错所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后果不同。(2)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当事人取得利益是否需要支付相应的代价
有偿合同指一方通过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而使对方取得某种利益,对方要得到该利益必须为此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如买卖、保险。租赁、加工、仓储等。
无偿合同,指一方给付对方某种利益,对方取得该利益时并不支付任何代价的合同,如赠与、借用等。
有偿与无偿区分的意义:(1)对义务的要求程度不同,并进一步导致法律责任轻重的不同。(2)对主体的要求不同。(3)有无返还义务不同,并进一步形成对善意取得制度的不同影响。(4)有无撤销权不同。
有偿合同大多数是双务合同,无偿合同原则上是单务合同,但也有例外。(3)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成立和生效是否需要交付标的物
诺成合同,即“一诺即成”的合同,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成立并生效合同。除经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以交付合同的标的物为合同成立要件的,为实践合同。
现行合同法中绝大多数合同为诺成合同,实践性合同主要为民间借贷、借用、定金、小件寄存等合同。
(4)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是否应以一定形式为要件
区分的意义在于对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产生意义。
要式合同指法律规定当事人的约定应当必须采取一定形式的合同。不要式合同则是法律对形式未作要求而听当事人任意选择的合同。(5)主合同与从合同:相互间的主从关系
主从关系表现为:发生上的依附性;效力上的从属性;转让上的从属性;消灭上的从属性。这些也是它的区分意义。
主合同,不须要其他合同的存在即可独立存在的合同。从合同,以其他合同的存在而为存在前提的合同。如保证合同对于主债务的合同而言即为从债务。
1、主合同与从合同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两个不同的合同()
A.主合同无效,从合同有效,但可以有例外
B.主合同无效,从合同必然无效
C.主合同的当事人与从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重合
D.主合同的当事人与从合同的当事人不能重合
2、下面的属于从合同()
A、借款合同B、借用合同C、买卖合同D、抵押合同(6)本约(本合同)和预约(预备合同):表达订约的希望还是成立实体的权利义务
“预约”是指当事人之间约定将来订立合同的合同。将来应当订立的合同,称为“本约”。如将来买卖飞机票为本约,而预先约定将来购买飞机票,则为预约。在我国,尚没有关于预约合同的明文规定。
区分意义:明确两种合同具有不同的订约目的和法律效力。
(7)束己合同与涉他合同:是否涉及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利益
仅仅约束合同当事人本人的,为束己合同;涉他合同指权利的享有和义务的承担,涉及到定约人以外的第三人的合同。合同以束己合同为原则,以涉他合同为例外。如保险合同中,投保人通过投保设定他人为受益人,即为涉他合同。(8)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法律是否为某种合同确定了一个合同名称
有名合同又称为典型合同,指法律为其确定了特定的名称和规则的合同。
无名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指法律没有确定一定的名称和相应的具体规则的合同
区分的意义适用法律的不同,有名合同直接适用合同法的规定,无名合同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合同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三)合同法的概念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合法

1、平等原则:合同法第3条

A、合同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
B、机会平等。
C、适用合同规则上的平等。2、自愿原则:合同法第4条的规定
A、合同订立方面,合同法极大地减少了甚至消除了有关合同法规和规章对当事人的订约自由所施加的限制,允许当事人自由选择订约伙伴。
B、合同成立的效力认定方面,充分尊重了当事人享有的订约自由,尽量减少了政府不必要性的行政干预。合同法并未规定行政机关享有确认合同效力的权力,对行政机关监督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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