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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小灶课(三)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是指一方事先拟定好的、重复使用且不允许对方协商和变更的条款。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则有: 1.提供者的提示说明义务 (1)应当遵守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2)未尽该义务,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予以撤销,撤销后仅该格式条款无效。(3)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2.格式条款的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格式条款;(2)免除自己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 3.格式条款的解释 (1)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非格式条款优先(2)理解发生争议,按照通常解释予以理解(3)通常解释具有两种以上含义,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者的解释 23第三人代为履行顺序履行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 1.三大抗辩权的前提是,双方当事人基于同一个双务合同互负对待债务 2.先履行方行使不安抗辩权,这并不影响后履行方行使顺序履行抗辩权 3.同时履行抗辩权和顺序履行抗辩权,只能拒绝履行与对方未履行不适当“相应”部分的义务(等价抗辩原则)。 4.多段履行中,以分组的方式进行把握,两两结合,判断双务合同抗辩权的行使。 例:甲乙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于2017年5月1日交预付款20万,乙于5月10日交付房屋,甲再于三年内交付剩余的房款。乙于甲付清房款后的一个星期内办理过户手续。242.预期违约 预期违约,是指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一方当事人预期违约的,对方当事人享有三种救济可能性:(1)解除合同,此时只有未违约的当事人有解除权,并且该解除权不需要进行催告,可径直行使;(2)前期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3)等待对方当事人所负义务的履行期限界至后,再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3.迟延履行 迟延履行,是指债务人在未构成履行不能的情况下,超越债务履行期限而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关于迟延履行的合同解除问题,必须注意以下几点:(1)迟延履行要成为合同解除事由,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A.迟延履行主要债务(不是次要债务),即与债权人缔约目的有直接关联的债务。 但是如果次要债务不履行将导致主要债务不能履行的除外。 B.债权人须履行催告义务; C.催告后必须经过一个合理的期限,债务人仍然未履行。合理期间法律没有一般性规定,由法官自由裁量。但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法律规定的合理期间为3个月。 (2)迟延履行的解除权,为债权人一方所享有; (3)债权人基于迟延履行而解除合同的,不影响债务人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的承担 4.根本违约 根本违约,是指因债务人的违约,导致债权人的缔约目的落空,即订立合同所欲获得的利益不能实现。基于根本违约而解除合同,需要把握以下几点:(1)构成根本违约的行为包括多种,如迟延履行、不履行主要债务等。只要债务人违约,导致了债权人合同目的的落空,即为根本违约。 (2)在根本违约的情况下,合同并未发生履行不能,只是一旦债务人构成根本违约,后期再履行也无意义,因为合同的目的已经无法实现。 (3)解除权属于非违约一方享有; (4)债权人基于根本违约而解除合同的,不影响债务人违约责任的承担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情势变更,致合同之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显失公平,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 (1)情势变更的适用条件为: A.须有不属于不可抗力或者商业风险的情势异常变动的事实; B.发生在合同成立后履行完毕前; C.发生不可归责于当事人; D.情势变更是当事人于缔约时所不可预见的; E.情势变更使继续履行原合同将显失公平; F.应当经高级人民法院审核,必要时应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审核。 (2)在构成情势变更的情况下,可解除,也可变更,但都要诉讼方式。 (3)情势变更的解除权、变更权归属于遭受不利益的一方当事人。 特别法定解除权的类型主要包括: 1.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解除权。 2.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的解除权。 3.租赁合同中的解除权。 4.承揽合同中定作人的任意解除权 5.货物运输合同中托运人的任意解除权。 6.委托合同中委托人、受托人的任意解除权。1.解除权的行使方式 原则:通知即可; 例外:情势变更——诉讼。 2.解除权行使的除斥期间 (1)租赁合同中,承租人非法转租的,出租人应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解除权 (2)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的,经催告后在3个月内仍未履行的,对方当事人才享有法定解除权。一方享有法定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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