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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银行 出国(境)管理人员工作手册 人力资源部 2012年3月 中信银行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 (2010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行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中信集团因公出国(境)管理规定》,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因公出国(境)是指根据工作需要及经组织委派,赴国(境)外进行商务活动、参加会议、培训以及到驻外机构工作等。 第三条因公出国(境)管理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体制。总行人力资源部是我行出国(境)管理工作的承办部门,具体负责出国团组的审核、审查,办理出访手续,开展外事教育及处理涉外突发事件等。 第二章组团要求 第四条出国组团须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内容。 (一)出国任务要与我行业务关联密切。严禁搞公费出国旅游或与职级身份不相称的出访活动,严禁接受旅行社、中介机构或个人邀请函。 (二)邀请方举办以盈利为目的的培训、考察以及与我行业务无关的各类会议等出访活动,我行一般不派人参加。 (三)我行原则上不参加客户特别是贷款单位组织的出国团组。因与客户业务往来需要应当到客户所前往目的地进行实地考察的,由我行自行安排。 第五条出国团组人数一般不超过6人;严禁拆分组团或组织“团外团”。 第六条出国团组要尽量压缩在外停留时间,出访1国不超过6天,出访2国不超过10天,出访3国不超过12天。离、抵境当日计入在外停留时间。 第七条出国培训团组应执行《中信银行员工公派出国(境)培训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国家外专局审批立项的培训计划,有实质的培训内容。 (二)培训团组在外时间不少于21天(香港、新加坡不少于15天),有效培训时间应超过在外日程的三分之二;培训地点相对固定,一般限制在一个国家的1至3个城市;人数控制在25人以内。 (三)已接受一项境外培训任务的人员,本培训年度不再安排其参加其它境外培训。 (四)不得组织未经批准或计划外的培训团组。 第八条出国团组要严格执行外交部等有关部门的政策规定。 第三章出国审批管理 第九条审批权限 (一)总行行长因公出国(境),报中信集团总经理并董事长审批。 (二)总行副行长、副行级领导因公出国(境),经总行行长核报中信集团总经理审批。 (三)总分行其他人员因公出国(境),经总行行长审批,报中信集团人事教育部核准,其中外派常驻人员需报中信集团主管领导审批。 (四)外籍职工、已取得他国或地区永久居留权的职工因公出国(境),比照上述审批权限执行。 第十条审批事项及要求 (一)各分行、总行各部门接到邀请函并确认符合本办法第二章有关组团的要求后,将邀请函及出国任务报告提交总行人力资源部审查。出国任务报告包括出国事由、往返时间、地点、路线、费用以及拟出国人员基本情况等内容。 (二)参加外单位(中信系统以外)组团,组团单位应先向我行提供《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复印件)、《出国、赴港澳任务通知书》,再由中信集团向组团单位出具《出国、赴港澳任务确认件》和《因公出国及赴港澳人员审查批件》。 (三)外单位(中信系统以外)人员参加我行组团,应由具有外事审批权的单位出具《出国、赴港澳任务确认件》、《因公出国及赴港澳人员审查批件》或《因公出国(境)人员备案表》原件,并由拟出国人员所在单位出具其任职证明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四)出国任务按照审批权限核准后,由集团人事教育部报相关部门办理因公证照及签证、签注等出国(境)手续。 (五)我行赴台湾团组,须总行向中国人民银行申报同意后,集团人事教育部出具函件,由个人赴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通行证及签注。 (六)派驻港澳人员工作签注的延期,经总行行长审批和中信集团出函后,由中央人民政府驻港澳联络办公室批办。派驻港澳人员在港澳连续工作年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七)常驻国(境)外人员须与我行签订派遣协议,方可办理有关出国(境)手续。其中,首次派往香港、澳门中资企业(仅限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中资企业)常驻的人员,还应参加国务院港澳办组织的常驻人员培训班并取得结 业证。 第四章出国人员审查 第十一条总行人力资源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对公派出国人员进行审查。 第十二条出国(境)人员条件: (一)热爱祖国,诚信守法,维护国家、中信集团和我行利益,遵守我行商业秘密; (二)熟悉本职业务,有实际工作经验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责任心强,能够独立完成出国所担负的任务; (三)身体健康。 第十三条不应派出国(境)的人员: (一)被立案侦查的人员。 (二)严重违反外事纪律或因其它行为给国家、中信集团和我行造成不良影响的人员。 (三)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不满1年的人员。 (四)试用期内人员 (五)已办理退休手续人员。 (六)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不应出国(境)的人员。 第十四条进入我行或中信中信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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