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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信息技术领域技术合同电子信息技术软件的开发与转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财税字[1999]273一、关于增值税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的计算机软件产品,可按法定的17%的税率征收后,对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依据《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若干政策》国发[2000]18号及财税〔2000〕25号文,和市政府2001年2月6日印发《关于贯彻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若干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01]4号第九条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生产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税字[1999]273号计算机软件税收问题计算机软件税收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二)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对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维护、技术服务费、培训费等不征收增值税。(三)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2005年11月28日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关于对计算机软件合同进行认定登记的意见日期:2006-9-12京技市字〔2006〕60号京技市字〔2006〕60号续二京技市字〔2006〕60号续三京技市字〔2006〕60号续四软件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权属约定是关键框架式合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网络外包服务合同:北京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市场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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