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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Termination(Discharge)ofContract第一节概述二、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终止的原因
法条根据:
《合同法》第91条

类别化:
1、基于合同目的消灭:清偿、混同、提存、不能履行
2、基于当事人的意思:免除、合意解除、抵销
3、基于法律的规定


三、后合同义务
性质:
附随义务

法条根据:《合同法》第92条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司法解释:法释[2009]5号第22条
当事人违反上述合同终止后的义务(后合同义务),应当承担损害赔偿实际损失的责任。第二节清偿(Performance)二、代为清偿
1、代为清偿的存在理由
债务人履行的债务的内容不存在变化;
有可能因之受益

2、适用条件:
A当事人没有禁止代为清偿的约定;
B依合同性质,可由第三人代为清偿;
C债权人没有拒绝的特别理由,债务人无提出异议的正当理由;
D代为清偿者须有为债务人清偿的意思3、代为清偿的效力

A债权人与债务人

B债权人与第三人
债权人对第三人不负瑕疵担保责任;
第三人对债权人有债权证书的返还请求权;


C第三人与债务人
第三人因代为清偿取得对债务人的债权请求权:
请求权根据:
委托/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请求范围:
债权人的权利;
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事由,有可供抵销的债权,对于代为后的第三人也可主张三、清偿费用
费用类型:
包装费、运输费、邮递费、登记费、通知费等

负担原则:
A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优先;
B债务人负担;
C因债权人的原因增加的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四、清偿的抵充
1、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数宗同种类债务,而债务人的履行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决定该履行抵充某宗或某几宗债务的现象。
2、条件:
必须是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数宗债务;
数宗债务的种类相同;
必须是债务人的给付能力限于全部给付与一宗给付之间。3、清偿抵充的方法

A约定抵充(法释[2009]5号第20条前段)
B清偿人指定的抵充
单方意思表示——形成权
C法定抵充(法释[2009]5号第20条后段)
已到期的优先;无担保或者担保数额少的优先;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优先;到期先后顺序优先;按比例抵充
4、全部债务不足清偿时的抵充顺序

A当事人约定
B法定顺序(法释[2009]5号第21条)
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
利息;
主债务第三节抵销(Setoff)第四节提存(Lodgement)二、提存的原因
1、债权人迟延受领;
2、债权人下落不明;
3、债权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又未确定继承人或监护人;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担保法》第49条第3款:“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提存公证规则》第5条第2款:“债权人不在债务履行地又不能到履行地受领,债务人可以申请提存。”
三、提存的标的物

1、须与合同内容相符;
2、须适于提存;
3、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合同法》第101条第2款,法释[2009]5号第25条第1款)
四、提存的方法
提存人:
提交提存申请书、提存标的物;
债务证明;
债权人受领迟延或下落不明等致使债务人无法履行的证据
提存部门:
三日内作出受理与否的决定;
不予受理的,公证处应告知申请人对不予受理不服的复议程序;
应予受理的,按规定验收。
五、提存的效力
1、提存受领人(债权人)与提存人(债务人)
债务消灭;
孳息
2、提存人(债务人)与提存部门
A符合提存条件时,提存人有权请求提存部门办理提存业务;提存人凭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提存之债已经清偿的公证证明取回提存物;费用由提存人负担;
B提存部门有保管提存标的物的义务;不得挪用提存标的物,否则要承担相应责任。3、提存受领人与提存部门
A提存受领人随时领取提存物;
提存期间,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提存受领人负担;
身份证明、提存通知书或公告、债权证明,并承担因提存所支出的费用;
B提存部门拒绝其领取的情况(《合同法》第104条第1款);
除此之外的情形,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则负赔偿责任(《提存公证规则》第27条第4款)。
C5年内领取,否则收归国家所有(《合同法》第104条第2款)第五节免除(Release)2、无偿行为

3、不要式行为

4、无因行为

5、处分行为二、免除的方法
1、免除应以意思表示为之;
免除适用法律行为及代理的规定

2、应由债权人做出;

3、应向债务人做出;

4、得附条件或期限。三、免除的效力
1、免除发生债务绝对消灭的效力,债权的从权利随之消灭;仅免除部分债务,债务仅部分终止(《合同法》第105条);
2、附条件、附期限的债务也可免除;将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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