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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解釋之理論與實務》第四輯湯德宗主編
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籌備處專書(1),頁523-592
民國94年5月,臺灣,臺北


論違憲審查制度的改進
——由「多元多軌」到「一元單軌」的改制

方案

湯德宗*、吳信華**、陳淳文***


前言
壹、比較違憲審查制度類型
一、集權式審查v.分權式審查
二、抽象審查v.具體審查
三、事前審查v.事後審查
四、諮詢性審查v.拘束性審查

貳、各國違憲審查制度
一、美國——典型的具體審查

二、法國——典型的抽象審查

三、德國——抽象審查與具體審查的混合制

參、我國現行違憲審查制度
一、現制內涵


*日本東京大學客座教授(2001-02)、德國科隆大學訪問學者(1993-
94)、美國杜蘭大學法學博士(S.J.D.,1989)、美國哈佛大學法學碩士
(LL.M.,1984)、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1981)、國立台灣
大學法律學系學士(1978)。現任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籌備處研究員
兼主任、國立台灣大學國發所法律組教授。
**德國杜賓根大學法學博士,現任國立中正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
***法國巴黎第二大學法學博士,現任國立臺灣大學政治學系助理教授。
感謝林永謀、林子儀之會議評論,並感謝二位匿名審查者之指教。
524《憲法解釋之理論與實務》第四輯


單純憲法疑義解釋
法令違憲疑義解釋
機關職權爭議解釋
法令侵害人權爭議解釋
地方自治疑義解釋
違憲政黨解散裁判
二、現制定位
肆、違憲審查建制目的之省思
一、保障基本人權
抽象審查因「解釋」與「裁判」分離,遲延正義實現
抽象審查因「解釋」與「裁判」分離,易生憲法疏離
二、維護權力分立
確認「違憲審查」為「司法權」之作用
「抽象審查」應避免侵奪「立法權」(含修憲權)
三、控制規範秩序
抽象審查原為有效控制法規範秩序
集權式審查原期迅速確認違憲法規
伍、改制方案
一、極簡式官版改制方案
二、兩目標三階段改制方案
廢除「單純憲法疑義解釋」
分化「法令違憲疑義解釋」
「機關職權爭議解釋」改制為「機關憲法訴訟」
「法令侵害人權爭議解釋」改制為「人民憲法訴訟」
分化「地方自治疑義解釋」
維持「違憲政黨解散裁判」
陸、未來展望



論違憲審查制度的改進——由「多元多軌」到「一元單軌」的改制方案525


前言

關於「司法權」的意涵,分見於憲法第七十七條與第七十八
條。第七十七條規定:「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
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之懲戒」;第七十八條規定:
「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1。惟憲法第七
十九條第二項僅規定:「司法院設大法官若干人,掌理本憲法第七
十八條規定事項,……」;至於憲法第七十七條所列各種「審判」
應由何人掌理,則未有規定。
就此可有兩種解釋。第一種見解以為,憲法第八十二條既規
定:「司法院及各級法院之組織,以法律定之」,足見憲法第七十
七條所列各種「審判權」應由何人掌理,乃屬「立法裁量」的範
圍2。亦即,立法者在制定「司法院組織法」時,自得決定:司法
院大法官除「憲法解釋」與「統一解釋」外,是否兼掌(民事、刑
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之)懲戒。另一種見解以為,前


1將司法院職權分列為兩條,似為制憲國民大會二次會議無心插柳的結果,參
見史錫恩,〈司法院掌理審判之研究〉,收於《司法院大法官釋憲四十週年
紀念論文集》,頁177以下,頁181-189(台北:司法院秘書處,1988年9
月出版);張特生,〈在我國憲政體制中司法制度上的幾個重要問題〉,收
於前揭書,頁239以下,頁244-245;林子儀,〈司法護憲功能之檢討與改
進——如何健全違憲查制度〉,收於氏著《權力分立與憲政發展》,頁3以
下,頁11-17(台北:月旦,1993年4月初版)。
或謂:考證國民大會制憲會議紀錄,應認上述修正為制憲者刻意限縮大法官
職權,參見李建良,〈大法官的制度變革與司法院的憲法定位——從第四次憲
法增修條文談起〉,收於氏著《憲法理論與實踐》,頁527以下,頁555-
562(台北:學林,1997年7月1版);蘇永欽,〈肆、司法院重新定位——
從司法院定位問題涉及的三個層面評估四個定位方案〉,收於氏著《司法改
革的再改革》,頁207以下,頁211-213(台北:元照,1998年10月1
版)。
2參見蘇永欽,前揭(註1)文,頁211,213-214;李念祖,〈大法官釋憲功能
的立法化亦或審判化——從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第二項看政治民主化的一項基
本問題〉,收於氏著《司法者的憲法》,頁7以下(台北:五南,2000年初
版)。


526《憲法解釋之理論與實務》第四輯

揭憲法第七十九條第二項既僅規定大法官有「憲法解釋」與「統一
解釋」權,則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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