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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xa71@163.com【重点问题】第一节民法基础知识3、调整对象范围
(1)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发生于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与法人之间;
(2)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属于上述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3)民法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二、民法的基本原则下面我们来看两个练习题:
▲1、何某欲买房,张某欲卖房,两人协商过程中,张某坚持房价为一万元,何某坚持八千元,双方未能达成一致。一日,何某见张某体弱无力,迫使张某在准备好的合同上签字。何某的行为违背了哪项民法原则()
A.自愿原则B.平等原则
C.诚信原则D.公平原则
答案A
▲2、何某有一栋可以眺望海景的别墅,当他得知有一栋大楼将要建设,从别墅不能再眺望海景时,就将别墅卖给想得到一套可以眺望海景的房屋的张某。何某的行为违背了哪项民法原则()
A.自愿原则B.平等原则
C.诚信原则D.公平原则
答案C三、民事法律关系自然人,是基于自然生理规律出生的人
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胎儿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法律在一些情况下亦保护其利益(划分遗产)。

关于出生,有多种标准,主要有“受孕说”、“阵痛说”、“断带呼吸说”等。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第九条)这是采用了“断带呼吸说”。也就是说,胎儿离开母体谓之生;断脐带后独立呼吸谓之“生”。简言之,胎儿活着离开母亲的身体,谓之出生。
婴儿从出生时起即取得权利能力,即使生存时间短暂,也取得民事权利能力,即能根据法律规定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死亡分为生理死亡和宣告死亡
宣告死亡是指具备法定条件且通过法定程序,人民法院对失踪公民推定死亡的制度。
宣告死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公民下落不明满4年的;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的;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满4年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2、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宣告死亡和生理死亡具有相同的法律后果。自人民法院的判决中确定的死亡之日起,被宣告死亡人即丧失了民事主体资格,由此导致两个法律后果:其财产转变为遗产,继承开始;其婚姻关系消灭。
民法案例读小学的赵勇在市教委组织的儿童绘画比赛中获得了一等奖。市教委下属的一家美术杂志社闻讯后即来信表示,他们将出一期儿童作品专刊,希望赵勇能寄来几幅作品供他们挑选。赵勇的父亲赵量收信后给杂志社寄去了三幅作品,但之后一直没有回音。第二年6月,赵量在该杂志社的期刊上发现有赵勇的两幅作品但没有给赵勇署名,便立即找到杂志社,质问为何不通知他作品已被选用,而且既不支付稿酬也不署名。然而该杂志社称,赵勇年仅8岁,还是未成年人,还不能享有著作权,因此没必要署名;杂志社发表赵勇的作品是教委对其成绩的肯定,没有必要支付稿酬。
[问题]1.根据我国法律,赵勇是否有署名的权利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2.杂志社发表赵勇作品的行为是否为教委对赵勇成绩的肯定?
分析公民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第10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因此,无论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都平等地享有民事权利能力。著作权是一项民事权利,它包括作者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赵勇完全享有著作权,也当然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
2.该杂志社虽然为教委下属,但它是教委下属的一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不是教委的工作部门。《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因而杂志社在没有得到教委授权的情况下,其行为仅代表自己的意志,不能代表教委,它必须对自己行为的后果负责。杂志社与赵勇之间的关系是平等主体间的民事关系,适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杂志社选用赵勇的作品,就应该依照我国《著作权法》为赵勇署名并支付报酬。

公民的宣告死亡及其撒销的法律后果。
[案情]王甲于1986年3月2日从其家中出走,此后音无音信。(实际在外地做生意)。他的家人到处寻找四年有余,仍无下落。于是,在1990年6月,其妻陈乙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宣告王甲死亡。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发出了寻找失踪人王甲的公告,过了一年的公告期仍无任何结果,便在1991年7月5日判决宣告王甲死亡。之后,王甲的父母及配偶陈乙、儿子王丙对王甲的财产进行了分割与继承。冰箱及一套组合家具由陈乙个人所有,余下的音响、彩电、洗衣机、自行车属王甲的个人财产,由王甲的父母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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